营救式刑求可取不可取 正方稿

2022-04-12 06:00:0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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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取,正方,营救

辩题 营救式刑求可取不可取

定义

营救式刑求 即指以营救人质为唯一目的,为了获得营救情报,对囚犯进行刑讯。

前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的手段(藏在只有他知道的地方,是否应该刑求他而得出人质的下落 标准何者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达到营救目的 属性营救式刑求区别于一般的刑求

※需求性当营救式刑求为唯一方法时,我们只能孤注一掷

会员国在大会第54/164号决议中表示,恐怖行为侵犯生命、自由、安全、福祉和免于恐惧的权利。因此,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反恐措施也是各国的人权义务。

可法律内部规定营救式刑求所采用的手段,不可伤及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以及严格限制国家执法机关的营救式刑求的实施。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方的立场是,在紧急必要情况下,我们需要采用营救式刑求来进一步维护社会安定。 据了解,会员国在大会54/164号决议中表示,恐怖行为侵犯人们生命、自由、安全、福祉和免于恐惧的权利。因此,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反恐措施也是各国的人权义务。

在此我方先向大家解释下定义:营救式刑求即指以营救人质为唯一目的,为了获得营救情报,对囚犯进行刑讯的行为。以及我方今天的讨论标准是,何者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达到营救目的的几率高。基于此,我方将从以下两点进行论述:

一、 营救式刑求区别于一般的刑求。

众所周知,刑求是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对他人进行的剥夺人权的行为,残忍冷血到达什么程度呢,即是除了剥夺生命权外,一切能够给人带来痛苦的事情都可以做,常表现为精神上与肉体上的折磨,让对方感到痛苦直至求饶。因而我方也大胆承认,刑求在我国甚至在许多国家都是不合法的。

介绍到这里,大家以为我们今天双方的讨论就这么结束了吗?不,今天我们双方需要讨论的,正是“错误的事情就一定不能做吗”这个问题。

大家且不要说,“这个世界真的有那么多巧合吗?”,可是我们世界上偏偏就是会出现许多让人匪夷所思的意外与巧合啊,比如福岛五十死士事件中,五十位日本人到底要不要冒着生命危险继续去维修发生核电泄露的核电站呢?医生到底要不要告诉病人生命仅剩三个月呢?

所以我方今天要告诉大家的是,平时我们认为不正确的事情,其实在不同的情况和前提下,是不能够相提并论的,否则将会带来更大的不可挽回的后果。倘若今天营救式刑求是我们维护社会安定的最后一线希望,我们一定要坚持到底,决不放弃,倘若执法者今天都袖手旁观了,那百姓的基本人权如何保障,社会资源如何保障?所以在必要情况下,我们就应该采取行动,这不仅是一个国家执法者的义务,也是一种职业道德所在啊。

二、当营救式刑求为唯一方法时,我们只能孤注一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在极端危险的情况下,所获得的情报的价值和必要性越高,采取强制手段带来的道德风险和对公平正义的冲击越小。在威胁迫近或者公众利益面临巨大危险时,采取强制手段获得情报是具有充分正当性的。而当我们处于紧急事态下时,营救式刑求不应该成为一种充斥着负面含义的手段。只有营救式刑求可以救人的时候,不能基于眼前利益判断是否道德或符合法律。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营救式刑求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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