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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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精神,为保障我校学分制改革深入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修读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校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并确定学分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该门课程所属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折算而成,计算公式为:每一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收费标准×学制÷专业总学分(详见附表)。

附表 各专业收费标准

专业类型 文科类 理科类 艺术

学年收费 标准(元) 3400 3700 5700

计算依据(元) 3400×4÷16582 3700×4÷16590 5700×4÷165138



每学分收费

每学分按50%收

标准(元) 费计算标准(元)

82 90 138

41 45 69

1、主修专业学费的收取

为简化手续、便于管理,学生主修专业的学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按学年预收,在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根据实际修读学分进行结算。不缴纳学费者,不得参加选课和获得学分。

2、主修专业以外学费的收取

学生修读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需另行缴费,并实行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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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后选课,不缴费、不选课。具体收费标准视不同情况规定如下:

1)重修课程。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收费。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选择重新学习(重修)该门课程。对重修该门课程的学生,按该门课程所属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其他重修课程亦按此标准收取费用。

2)超选课程。按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应修读165学分。学生所选课程学分,超出部分需按照实际超出的学分补缴学费,收费标准为主修专业每学分收费标准。对于校级公选课学校规定为10分,若超出12学分则可冲抵专业任选课学分。超过12学分后,超选学分课程按修读文科类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收费。

3)教师教育类课程。非师范专业学生修读教师教育平台I的课程,每学分学费按文科类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的约50%收取。

4)第二专业。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专业的学费按修读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的约50%收取,即每学分学费,文科类专41元,理科类专业45元,艺术类专业69元。

5)学籍异动。对于变更学籍的学生,其学籍正式变更后按转入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原先所修学分的费用不再追溯。

三、退费办法

1、学生在修读所选课程后两周内申请退选的,不计学分,不收费。

2、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停学等原因,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费管理

1、学生缴纳的学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收取和分配。

2、根据按成本支付的原则,除主修专业学费之外的其他各种修读费的20%留归学校用于支付水电消耗及教学基本设施维护,10%留归教学管理部门用于日常教学管理和培养方案、试卷、证书等教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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