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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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管理办法



根据XXX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我院学分制实施具体情况,现就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问题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当学期开设课程期末考试未合格者,学院在次学期开学第二周或第三周周末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由教务处抽调教师评定。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于考后一周内交到教务处。学生在校期间所有未合格课程只能参加一次补考。因故未参加次学期补考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只能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申请重修重考。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可申请重修重考,也可申请改修其他课程。申请改修其他课程的,视为重修重考。

第三条 集中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不设补考,直接进行重修。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前缺课1/3以上者,或作业、课内实践缺做1/2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与补考,必须通过重修重考取得课程成绩。

第五条 考试作弊和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第六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在考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经辅导员核实,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参加该课程的缓考(与该课程补考一并进行),其成绩按期末


考试成绩记载,但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即必须重修重考。

第七条 参加补考后仍不合格,若当学期参加重修课程学习,必须在开学后第六周周五以前到所在系部办理重修手续,过期不办理手续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修学习和考试。

第八条 学生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学生的学习表现(含出勤、作业、实验等)确定学生参加考核资格。

第九条 凡重修课程都不设补考,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或改修不得超过两次,第二次重修或改修的课程经考试后,若仍不及格,不再补考。要求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缴纳重修费。

第十条 重修学生人数超过20人,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开设重修班,重修班课时一般安排原计划学时的1/3对于难度较大的课程,可适当增加重修班学时,但不得超过原计划学时的1/2在规定时间内的晚上或双休日组织重修,重修结束后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未开设重修班的,应安排学生跟随其他班级相同课程进行重修。若当学期未开设所修课程,重修学生应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所在系部进行登记,核对课程,缴纳重修费用。第二周内到系部领取重修课程教学安排表,凭听课通知到任课教师处登记,随班听课。

第十二条 若重修课程时间与本年级课程时间部分冲突,在保证本年级课程学习时间的前提下,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重修课程所缺的课时,重修学生应在重修课程任课教师指导下进行自学,并向重修课程任课教师


提交课程的自学笔记和平时作业,经重修任课教师审核后,符合要求者,方可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若重修课程时间与本年级课程时间完全冲突,同样办理重修手续,由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安排重修学生的自学进程和作业练习,并进行必要的个别辅导,重修学生应定期向重修课程任课教师提交自学笔记和所完成的平时作业,经任课教师审核、批改后,符合要求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未合格课程如果停开,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改选本专业教学计划内学分相同的其他选修课程,按重修收费。

第十五条 凡重修(含改选)课程均按课程学分缴纳费用。重修收费标准执行物价部门的批文。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与原有文件有冲突的条款,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XXXXX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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