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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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整理

序言:研究查找犯罪和犯罪人的技术手段和策略方法:刑事侦查学 研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司:刑事诉讼法学 研究犯罪的法律特征和犯罪的法律后果:法学 研究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执行:监狱 研究经由犯罪现象追索犯罪原因并预防犯罪发生:犯罪学 犯罪具有不可避免性”犯罪作为社会病态的反应,具有不可避免性。犯罪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疾病,犯罪学可以界定为医治犯罪这种社会疾病提供妙药良方的社会医学完全不存在犯罪的社会状态是有异常病理的。这样的社会必定是具有强烈的道德意识约束而没有反对的人。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1)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是犯罪人,从犯罪人再到宏观的犯罪现象。按此思路,犯罪学的研究范畴(范围)是:犯罪与犯罪人、被害与被害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矫治八个方面。2)我国犯罪学“四板块结构”:绪论、现象论、原因论、预防论(通说)3)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犯罪现象,而非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对策。 犯罪现象是犯罪行为的反映和外化,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犯罪现象,犯罪行为是根本所在。一个人的行为有其自身的生物性因素和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两方面因素决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理解为犯罪人及社会环境。 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界定,与刑法学中的不同1 犯罪概念具有多元性,不存在一般的犯罪概念。法学以作为价值事实的犯罪为研究对象,研究的是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犯罪学是以作为科学事实的犯罪为研究对象的,是“真正研究犯罪的科学2 不同的论域有不同的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是社会论域中的犯罪的本质,法律论域犯罪的本质是法益危害性。社会危害性不仅是判断犯罪行为的标准,也是判断一切违法行为如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标准。一切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刑法化”将“社会危害性”变成了“法益危害性”3法学主要不是研究犯罪的,更不是对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本身进行研究的,而是研究刑罚的。 犯罪学认识论研究范围:第一:犯罪现象认识论(犯罪定义、犯罪功能、犯罪的必然性)第二:犯罪原因认识论(研究犯罪原因的方法论、切入点及目的性等)第三:犯罪控制研究中的认识论(犯罪控制的可能性、犯罪控制与社会政策的相关性 理论犯罪学与实证犯罪学

犯罪学的终极目的在于能否为犯罪的研究提供研究工具,即一系列能够准确解释犯罪现象的概念与范畴,并使其构成一个能够解释各种犯罪现象和问题的理论体系。

犯罪学思维:犯罪学思维不同于规范法学思维,是以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一种观察人与社会的独特视角。犯罪学不仅可以提供有关犯罪现象的具体知识,而且可以提供人文知识的滋养,从而养成一种人文关怀精神,养成对刑法(以及其他刑事法律)和公共政策的特殊领悟力和判断力。 概述刑法谦抑性刑法把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处罚,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犯罪学中,不包含罪刑法定原则的谦抑性价值观,其研究对象是一切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不局限在刑法意义上犯罪概念里。对犯罪学而言,应把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作为其研究对象,包括那些“待非犯罪化”的法定犯罪(某种犯罪行为,已经失去或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非犯罪化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乃至正当行为),但目前基于立法

1. 上的理由,仍未被非犯罪化而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犯罪学涉及大量的越轨行为。通过犯罪化,即

反对刑讯。 通过刑事立法,将某些位于刑法立法前缘的越轨行为上升为犯罪;反之,也可以通过非犯罪化,将某

些位于刑法立法后缘的犯罪行为降格为社会越轨行为。犯罪行为就在犯罪化和非犯罪化过程中有消有长。

刑法意义上犯罪与犯罪学意义上犯罪异同3.1 相同点: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两者都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刑法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为更完整准确把握犯罪发展进程和预防犯罪,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包含了没有“刑事违法性”的越轨和不良行为。犯罪学‘超脱’(宽广)于刑法学必要的,两者是广义犯罪概念与狭义犯罪概念的关系。刑法严格按照构成要件,强调的是责任——刑罚这一观念,而犯罪学上则无此观念。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同,它反映了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不是刑法上的犯罪,也不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应受制裁之“制裁”,既包括刑罚处罚,也包括非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的含义既指不是刑事性制裁,也指现行刑法虽未规定处罚,但通过修改刑法应当规定为刑罚处罚。“应受制裁”在外延上宽于“刑罚处罚”

3.2 不同点:是否内含“刑事违法”要素。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犯罪的视角和重心不同。刑法学主要任务:确定犯罪的法律特征(法律上的构成要件),罪和刑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刑事违法性作为刑法学犯罪特征对犯罪学并不重要。犯罪学不研究如何依法处罚犯罪,只关注为什么人们会实施犯罪以及如何预防犯罪。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在外延(时、空两维)上大于刑法学上犯罪概念。

犯罪学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研究对象构成并决定了犯罪学这一概念的内涵是: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与理论体系。

犯罪学的定义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以实证和思辨的方法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的社会科学

犯罪学属于一种前犯罪学科,着重研究犯罪实际发生以前的情况(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其他刑事科学主要是一种犯罪后学科,着重研究犯罪实际发生后的情况(如何惩罚犯罪和矫治犯罪) 犯罪学的特点1)所研究的犯罪是群体犯罪现象,不是个体犯罪行为。2)价值追求是犯罪现象的预防和实际减少。3)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分析,附以思辨的方法。4)犯罪学不应当只把犯罪产生原因作为犯罪学的核心、甚至全部研究内容。

犯罪学的功能1、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以犯罪现象作为犯罪学的首要研究对象,目的在于认识犯罪的特性,探索犯罪规律。通过考察犯罪现象而探析犯罪特征,追寻犯罪原因,提炼出犯罪的发生、发展和预防的规律,是研究犯罪学的基本思路,也是犯罪学的功能所在。2、导向功能——指导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方略。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导向作用。犯罪学任务是从事实和价值层面为社会提供与犯罪有关的全面知识,犯罪学理论涉及的范围更全面基础。1打击面的宽窄2打击力度的大小(3)惩治方式的设计3、促进功能——促进刑法发展犯罪学研究促进刑法思想变化从而推动刑事立法前进

犯罪学的三个研究方向犯罪人(心理、生理,社会环境)、犯罪被害人(被害预防)和犯罪条件(时空因素、工具因素、被侵害物、被害人、社会控制疏漏等)1“犯罪人”的研究方向:主要理论流派有犯罪生物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犯罪社会学派、整合学派,并形成以犯罪社会学派为重点的研究格局。其犯罪预防模式有生理矫治、心理矫治、社会控制,其中以社会控制模式为主。

2“犯罪被害人”研究方向: 以被害人为中心,探讨被害发生的原因和如

何开展被害预防。该研究方向的代表人物有:美籍德国犯罪学家汉

斯·冯·亨梯、以色列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等。 主要内容: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被害人的责任、被害因素、被害人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被害预防等。3.“犯罪条件”研究方向:以促成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各种有利因素,以及相对应的条件预防措施为内容。该方向的系统化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国家。著名的理论有,卫空间理论、环境设计理论、环境犯罪学、日常活动理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犯罪机会结构说、死角理论以及犯罪场论。

与刑法学关系1、联系:犯罪学与刑法学其目的和研究对象紧密相联。为防止和减少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是其共同目的。 两者因其研究方法不同,在不同的方向上各自发展。2、区别:刑法学: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不研究犯罪和刑罚两个现象本身;犯罪学: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犯罪学是研究事物规律的科学“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3、刑法学对犯罪学发展的意义(1)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的逻辑起点。 2)不管犯罪学如何定义自己的犯罪概念,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基本和主要对象。 3)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理论及其实践。4、犯罪学视域关注刑法学固有局限性。刑法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研究犯罪构成、不同犯罪的不同特点以及刑罚的适用,通常只注意研究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和影响,不研究(在理论逻辑上)决定犯罪行为产生的深层根源上的社会影响因素,将自己紧紧束缚在刑法条文规定的框框中

与刑事政策学关系 刑事政策学:研究犯罪现象对策的理论体系。广义犯罪学,刑事政策学是犯罪学的一个组成。狭义犯罪学,刑事政策学是一门独立学科(欧洲)。狭义犯罪学理论范围内,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处于平等独立学科地位,并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犯罪学不能没有作为犯罪对策的刑事政策学支撑,仅研究犯罪现象原因的狭义犯罪学更是如此,刑事政策学也不能没有犯罪学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否则,犯罪对策就失去了确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的连接点:犯罪治理。与犯罪学的关系:犯罪学是刑事政策学的基础和“上游学科”,刑事政策学是犯罪学发挥学科价值的基本途径。

西方犯罪学历史 18世纪古典犯罪学派;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派;20纪当代西方犯罪学

古典犯罪学派:孟德思鸠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恶害的大小保持均衡,1)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是刑法及犯罪学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精华:贝卡利亚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特征、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三大刑法原则、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贝卡利亚出于反对封建统治的刑罚擅断,提出刑罚的对象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人,即“行为主义”。为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他认为应当按照刑罚的必然性、罪刑相适应、刑罚的及时性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第一:刑罚的必然性 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惩罚,应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的因果联系。第二:罪刑相适应; 第三:刑罚的及时性。他奠定了现代刑事法学和犯罪学理论基础。缺陷:但没有论及犯罪原因,主张对犯罪人的处罚要依据他的罪过,对犯罪的预防主要应通过适用及时、确定和轻重适当的刑罚。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的作用是“趋乐避苦” 。首先,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处罚;其次,对犯罪者的惩罚通过对给其施加痛苦,以期达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最后,给予犯罪人的惩罚必须大于犯罪人因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标。功利主义对19世纪英美等国的立法、司法产生很大影响,成为犯罪经济学派的思想渊源和基础。缺陷:在解释犯罪原因方面,自由意志论”是古典学派的一个主要论点,认为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人实施犯罪与否由其自由意志决定,并将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作为社会对犯罪施加刑罚的基础,忽视了其他因素对人的犯罪行为的影响。

费尔巴哈坚持并完善罪刑法定主义,指出“无法律即无刑罚”“无犯罪即无刑罚”“法无规定者,不罚,亦不为罪”,被尊为近代刑法之父。 古典犯罪学派犯罪预防理论的三种观点:1、对犯罪的“法律控制”即通过制定法律,使人们“害怕法律,对法律产生恐怖” 2、对犯罪预防的“心理强制”,即通过施加刑罚痛苦使犯罪者放弃犯罪行为对快乐的追求(费尔巴哈)3、犯罪预防的报应刑,通过刑罚有效地制止犯罪。

2.实证犯罪学派 龙勃罗梭与犯罪生物学思想 一、代表作:1876年出版的《犯罪人论》二、思想:1“天生犯罪人论”:认为犯罪是人类长期遗传的结果,犯罪人之所以进行犯罪,是由于其大脑退化到人类进化以前的水平。对“天生犯罪人”应当适用相应的惩罚和预防措施。基本出发点:从人、从人本身、从人的人类学特征等方面去研究犯罪问题。2“犯罪控制论”:以犯罪原因为基础,认为处罚犯罪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一致,要与不同类型的犯罪相适应。 主张刑罚的目的不在报应而在于防卫社会,应广泛适用罚金刑,缓刑、假释以及其他“开放性”措施。三、地位:龙勃罗梭的代表作《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着实证主义犯罪学诞生,龙勃罗梭则被尊为犯罪学鼻祖。该犯罪学理论首次运用实证方法研究犯罪,从而使以抽象概念研究犯罪行为转向以实证方法研究犯罪人。


菲利与犯罪社会学思想一、代表作:《犯罪社会学。二:观点:1、否定人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与人的生物遗传有密切关系,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对促成犯罪其很大的作用。2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素论” 社会因素所起作用较大,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 【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应的】三、地位:“三因素论” 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标志犯罪学多因素理论建立。 加罗法洛与犯罪学思想一、代表作:《犯罪学》。二:观点:1、偏重从心理学方面解释犯罪,将自然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心理和道德的异常。2、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两种。自然犯罪: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基本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的犯罪,是真正的犯罪。法定犯罪: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属于的属于自然犯罪范畴之外的犯罪。3、加罗法洛提倡全球性的刑事政策。认为对于自然犯罪,应该有全球通用的刑事政策,即共同的刑法典、共同的制裁手段、共同的行刑制度。

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不同1、历史背景与研究方法的差异。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2、犯罪原因论的差异。古典学派提倡“自由意志说”。实证学派则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个人的原因)与环境因素(社会的原因)影响着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实证学派提倡“原因决定论”以区别于古典学派的“非决定论” 3、刑事责任论的差异。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有自由意志人违反理性要求的行为,应负其道义责任。实证学派则认为,人无自由意志,并无道义责任的问题。犯罪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已对社会构成威胁或破坏。国家对犯罪人加以制裁,是为了保卫社会。4、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古典学派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人皆有平等的自由意志,故刑罚适用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后果为标准。实证学派则认为,刑罚轻重的裁量,应以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不应以行为的结果为标准。5、刑罚目的论。古典学派认为,因果报应为自然理性,对犯罪者科以刑罚,是其应受的报应。但应为等价报应,否则,刑罚超过罪责,属违反公平原则,不符合正义的精神。实证学派认为刑罚并非对于犯罪的报应,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一方面教育改善犯罪人,预防其再犯;另一方面,在于儆戒一般公民,使其有所畏惧,不敢触犯法网。 3. 当代西方犯罪学

社会学的犯罪理论,将犯罪视为社会的病理现象,认为外部的社会环境因素是促成犯罪的主要原因。拉柯沙尼的环境说;李斯特的“环境理论”;塔尔德的“模仿论”;萨瑟兰的“不同接触论”。萨瑟兰“不同接触论”对美国犯罪学理论贡献最大、影响最深远,是第一个对犯罪行为进行重点论述的社会学理论,该观点表述在他的著作《犯罪学原理》。塞林的“文化冲突论”;柯恩的“亚文化论”—少年不良行为的原因 理马特的“标签论”“标签论”强调社会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反应过程(包括逮捕、侦讯、审判、入狱受刑等),成为促使初犯者陷于再犯的重要原因;莱克勒斯的“控制论”

理学的犯罪学理论犯罪心理学主要应用心理学原理,探求犯罪的主观原因,同时认为犯罪是犯罪人主观心理支配的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主要从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及变化的角度来考察犯罪生成的原因,探求犯罪心理的规律及矫治方案。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人的精神深部的无意识(潜意识)的心理过程所引起。奥地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创立精神分析学的犯罪理论。

弗洛伊德观点1、性本能与犯罪:性本能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性本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本能,二是死本能。死本能为侵犯行为和罪恶的根源。他认为许多心理障碍的形成,是由于那些被压抑在个人潜意识当中的本能欲望没有得到释放的结果。 2、人格发生学与犯罪:人的早期经验是人格的基础,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儿童时期原始的、暴力的、非道德的冲动复活,是一种人格异常的表现。3、人格结构与犯罪:人的人格结构是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组成。“本我”受“快乐原则”支配。“自我”遵循“现实原则”“超我”按照“至善原则”行动。人的心理态度决定人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源于人的攻击性心理本能。

精神病理学的犯罪理论认为人类个体陷于犯罪主要是由于精神上的缺陷所致。所谓精神缺陷主要有精神病、病态性格、智能不足及其他中毒引起的各种精神病,尤其病态人格被认为与犯罪关系最为密切。难以改造的累犯、惯犯,绝大多数被视为性格异常者。

生物学的犯罪理论1、体质生物学:以人的肉体及精神具有不可分的关系为前提,分析人体的生理、体质或身体构造与犯罪的关系。如体格性格说,内分泌说及体形说。2、遗传生物学:如染色体异常论,双生子论,及犯罪家族的调查,均说明遗传与犯罪的关系。

犯罪人一、概念: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社会越轨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人。法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主要指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二、犯罪人特征(一)本质属性1、一般属性(生物、社会属性)2、特殊属性——反社会性。犯罪人人格:是犯罪人基于较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生理因素的影响,并通过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社会行为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反社会的行为倾向。犯罪人的人格所呈现的与社会价值规范相悖逆的品质及倾向,是一种恶的、破坏性的人格品质。犯罪人反社会性人格表征:1)具有错误的信念体系;2)具有歪曲的需要结构或者需要的满足经常处于挫折状态;3)自我意识发展欠缺;4)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5)不良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习癖化。三、结论犯罪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被定义为犯罪,成为犯罪人,并因此受到刑罚。和其他社会人一样,犯罪人也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由于犯罪人在意识、心理和生理特征及行为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的特点,使其在一定的社会“致罪因素”作用下,成为罪犯。研究犯罪人的成长经历,了解其个性的生成过程,是帮助犯罪人抵御社会和自然环境中“致罪因素”作用的必要途径。

被害人论一、概念:犯罪学中的被害人,是指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之对立面因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单位和国家。

二、特征1、被害性—首要基本特征。在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如性格、气质、素质、能力、人格倾向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受害的总体内在倾向性。 具体指遭受某些社会因素所造成的某些损害的所有各类被害人的共同特征。包括:1)被害倾向性,因自身内在或外在、心理或生理方面存在某些致害因素而导致具有一种使自己容易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趋势。2)被害易感性,对被害状态、被害情景所具有的一种无意识的顺应性。3)被害诱发性,被害人的言论、行为、状态等对犯罪人形成、强化和实施其犯罪意图起着诱发、推动作用,从而导致被害发生。2、互动性。具体指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与犯罪人之间所存在的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甚至相互转化的互动关系特性。在犯罪形成过程中,被害人并不完全消极被动的,它与犯罪人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冲突性互动关系,或者是一种“互补的合作关系” 对于最终被害结果,被害人在整个被害过程中并非处于被动、消极地位,他同样起着促进或者阻止被害结果产生的作用。3、可责性。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如轻佻、疏忽甚至诱引、挑衅等态度和行为促使了被害的发生,从而对被害负有一定伦理、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并应受到一定谴责。4、激化被害性。指被害人因自身所存在的易感性被害要因和诱发性被害要因,或无意识的刺激因素和有意识的刺激因素,从而对犯罪人构成刺激进而引发犯罪加害行为的发生。表现为:1“角色”自塑性。指被害人对于自身的“被害人角色”、以及实施犯罪者的“犯罪人角色”具有促成、塑造作用的特性。2“罪、害”定向性。被害人由其生理或心理、外在或内在的种种易遭被害的致害因素所决定,从而对犯罪人所犯之“罪”和被害人所受之“害”,在类型、性质、程度等方面具有规定其大致方向。三、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问题1含义:刑事案件中缺少被害人的犯罪,即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或者理解为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彼此双方同意进行的犯罪。2、非犯罪化解读1)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表明该犯罪具有刑事违法的“当然性”,在犯罪学中表现为刑法中规定某种行为的“应然性”,而将其纳入刑法学视野并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2)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犯罪化:是指对于已经存在刑法中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犯罪行为,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具备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将其从刑法规范中剔除,不再对其进行刑罚处罚(投机倒把行为)3无被害人犯罪的范围:性犯罪,包括通奸、同性恋、卖淫、婚前性行为、色情文学等;赌博;吸食毒品;“安乐死”;自杀;堕胎;流浪;高利贷;公开酗酒,各国刑法对无被害人的不道德行为或越轨行为予以非犯罪化和轻刑化是基本趋势。4安乐死非犯罪化趋势A非犯罪化的根据(1)死亡的权利是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前提 2)病人的承诺是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根本,成为阻却行为人违法的理由。承诺安乐死是其意志自由的表现;承诺从侧面否定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实施“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被害人的承诺历来作为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而影响犯罪成立 3)犯罪本质特征----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人身危险性角度分析,行为人出于人道,将处在濒死的病患者予以安乐死,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实施安乐死的人不仅不具有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反而是出于人道和善意。B非犯罪化之条件限制和程序设计(1)安乐死实施条件分析:适用目的是免除或减轻病患者的痛苦。适用安乐死是基于病患者的意志,即必须经病患者的要求或同意。 适用安乐死时,原则上应由医生执行,若医生不在场也要事先征得他的同意。 2)实施安乐死程序设计。一般包括:申请、审查和执行;申请程序原则上必须由病患者本人提出,并且附有本人签字的书面文件。审查程序分为医学审查和司法审查,医学审查是司法审查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在从医学角度对其适用条件审查后才进入司法审查。执行程序至少由两名医务人员进行,何时执行可应病人和家属的要求。执行医生在接到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核准材料后由病人及家属签字后予以执行。(3)非犯罪化面临的难题 (立法技术层面)病人的痛苦“不堪忍受”“不治之症”的确定;安乐死的对象由于上述标准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行为人的人道主义的动机难以从立法的角度加以明确。5、吸毒的非犯罪化

四、被害人与犯罪(一)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刑事伙伴”关系(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模式1、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模式表现(1“被害”与“犯罪”是动态的概念;2)被害人与犯罪人均是积极主体;被害前—预防被害;被害中—避免或减轻被害;被害后—防止再次被害3)双方是以“互动影响、彼此作用”的方式推进的 2、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模式类型1)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单向利用—“有资产而独居”2)冲突模式 3)被害人推动模式(单向诱发—被害人激化作用诱发)4)斯德哥尔摩模式—该模式源于1973年斯德哥尔摩发生的银行抢劫案,是指被害人基于生命、安全、前途、声誉等方面的严重威胁而出现了创伤性的心理倒退,从而使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变敌对为为融洽的作用模式。(三)从被害人角度预防犯罪1被害人预防”包括预防被害人被害和预防被害人犯罪,即要预防被害人的被害化也要预防被害人的犯罪化.21)被害前要防患于未然:做到减少、消除自身易于被害的内、外部因素,积极主动地为犯罪制造障碍,减少在犯罪易于发生的时间里前往犯罪易于发生的空间。另外要提高防范意识,提高修养、消除自身的被害性因素和克服不良的习惯和性格。(2)被害过程中:有勇更有谋。犯罪的发生是一个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或者被动接受犯罪的侵害,或者可能抑制犯罪结果的出现,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推动犯罪事态的进一步恶化.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要做到有勇有谋,即除了要勇敢面对犯罪、同犯罪人斗争,也要尽量同其周旋,以预防被害的扩大化。(3)被害后要预防重复被害和犯罪化。被害后的预防就包括两方面:一是被害人防止自己再度被害的预防;二是被害人自身以及社会防止其向犯罪人角色恶性逆变的预防。对于前者,要吸取教训,加强对自己可能的“过错”的认识,消除自身的易致害因素和破窗因素等,如建立被害人过错制度等;对于后者,我们要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要弥补被害人所遭到的物质损害,更重要的是要消除其被害后失衡的心理状态等,如建立被害人援助制度、被害人服务机构等。

犯罪个体原因1、意识因素:主观意识因素(贪财、恋色)、价值观(极端个人主义、颠倒道德观)2、心理因素:需要(生理、社会、物质、精神—特征:违背了现实的可能性,有反社会性质—低级的生理需要、贫乏的生活需要、松散不平衡的需要结构)、性格、气质、智力3、生理因素: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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