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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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在地养老》,欢迎阅读!
养老

人名:Louis Tenenbaum(路易斯.泰拉贝尔) 他是国家级的“在地养老(在地安养)”的先驱,有多年从事辅助个人居家,建筑商,开发商和社会组织建立“在地养老”环境的经验,使人们可以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下安享晚年。 他曾经做过木匠和承包商,但路易斯.泰拉贝尔现在是个在“在地养老”领域有指导意义的思想家,演说家和顾问---他认为我们的家是最理想,最经济的养老照护的地方。在美国华盛顿,路易斯帮助商家,非盈利组织还有个人规划改善“在地养老”的设计、策略等。 2010年由路易斯写的“在地养老2.0:重新思考居家养护的解决方案”出版。 成立了非营利性的“在地养老”组织,这个组织正寻求:在非盈利的组织中试行“在地养老” 为“在地养老”起步阶段寻求经济资助; 各种形式的建议、意见和支持。

在地安养----与时俱进的养老模式(一)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养老日益成为民众关心的议题。

联合国及世界卫生组织早在八十年代就提出“活力老化”active aging)的主张,意思是老了之后,要有活力地自然老化。除了联合国的活力老化新主张之外,aging in place(在地安养)这个新的概念,已经成为世界最先进国家面对老化的新趋势。在地老化是指用在地的资源照顾老人,让老人在自己熟悉的地方自然老化,不要因为老了就必须被迫搬离家园。

在地安养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北欧国家,一九六零年代,当时照顾老人都是以机构为主,例如护理之家或养护机构,但是老人在机构中,生活拘束又缺乏隐私,不够人性化,因此兴起回归家庭与小区的想法。瑞典最早开始让他们的老者回到家庭与小区中,把照顾的资源提供到家庭或小区中,按老人不同需求,提供不同服务。例如行动不便的独居老人,就帮他购物;糖尿病又不方便上医院的老人,就由护理人员到家里帮他打针,因此大量减少机构的床位。

与其他养老方式相比,在地安养有如下的显著特点:

1.老人养老的处所,并不是专门为养老而设置的,而是老人所熟知的,例如,老人长期居住的家。

2.在地安养需要强大的社会服务支撑,这种支撑通常可以通过对政府已提供的服务进行补充来实现,也可以是社会资源整合的结果,并以社区为载体。

3.在地安养一直处于不断演进中,最新的理念是强调老人在社会中的贡献力,即积极养老、活力养老。并在在地安养项目的建设中发挥老人的主观能动性。

在我国,一般用“居家养老”来表示“在地安养”的概念。

由于在地安养是一种经济、成效显著、更为被老人接受的养老模式,在北欧国家实施后,得到很热烈的回响,目前所有老龄化国家,都朝这个目标努力,并在养老项目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在地安养”这个理念和模式。

一、在地安养是趋势,并将与其他养老方式并存 在地安养是一种养老趋势,原因是:


老年人口剧增,全世界65岁以上的老人人口在1990年为3.57亿,2025将达7.61 亿,许多发达国家和日本的老人人口已占20%进入老龄社会。不少国家的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为21,对国家的经济和生产力产生很深的影响。

愈来愈多的老年人愿意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终老一生,这种熟悉的环境主要是指居住环境和(或)人际关系。据不完全统计,95%的美国老人和96.9%的日本老人住家养老。根据机构养老在老年人口中的估算比例显示:机构养老比例最高的荷兰也不超过8.8%,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是5%一7%,也就是说有超过90%以上的老人选择住家养老。

在地安养是一种很经济的养老方式,尤其是在政府投入上。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伴随的是老年人的疾病增多,许多疾病需要看护。1997年美国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替代家属看护老人的费用将至少450亿美元。Chappell等人主持的一项加拿大研究表明基于社区的家庭照顾的费用每年8900美元(包括将非专业人员,如家属的照顾折算才在内),对比之下,敬老院的费用为每年30000美元。

非在地安养方式的缺陷,尤其是在老年人精神和健康上的伤害,遭到诟病。英国早年推行机构式养老,结果研究发现住在与社区隔绝的养老院里的老人遭受虐待。 在地安养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的养老问题,它将和其他养老方式并存,原因是在地安养对老人的健康状况、出行能力等有一定要求,美国有许多州都有相关立法,提出一系列的条款来判定哪些老人不适合在家安养。英国调查表明:1990年英国通过社区照顾法例以来,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主要集中在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上。因此并不是每个老人都合适在地安养。

是否在地安养是老年人自己的选择,这种选择应该得到尊重。 外,在美国的一些州,如老年社区等非在地安养社区,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因此,这些非在地安养方式仍有发展空间。

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社会共同参与在地安养项目

发达国家的在地安养项目中,政府机构通常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整合社会资源,达到最佳服务老年人的目的。

以美国为例,在在地安养计划-----PACE项目中,政府机构美国联邦健康照护财政局与非政府组织Robert Wood Johnson基金会共同出资,先在旧金山市中国城试行,经过十几年的运行,证明行之有效,于是1986年美国政府立法将此项目推广到许多其它小区。1997PACE目又纳入《平衡预算法案》中规定的为体弱多病的老人提供长期照顾的项目。在PACE中,政府的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资金和管理的支持,如资格认证和项目监督,许多工作是由非政府机构来完成的。

再如美国另一项在地安养计划-----NORC-SSP项目,先是由一个基金会进行牵头组织,在局部地方进行设施,然后推广,最后得到政府认可,并在全美推广,政府也提供一部分的资金支持,2002--2003 财年NORC-SSP项目的政府资助的金额占56% 而且NORC项目的特点之一就是充分整合社会资源,NORC项目的合作伙伴有基金会、医院、建筑行业协会、慈善机构等等。

在香港的“安老服务”中,政府作为服务背后的制度保障力量,非政府机构提供了超过九成以上的养老服务。

因此,在在地安养项目中,政府主要起导向作用,而非政府机构通常是主要的规划者、组织者、执行者和推广者,他们的作用举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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