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策略及反思——以江宁高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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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策略及反思——以江宁高校为例

作者:武亚娟 杨婷岚 方诗睿 蔡金玲 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1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当代大学生群体对互联网终端的电子商品依赖度高,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并没有与此形成正比。本文通过调查大学生群体对个人信息隐私安全的防护意识,分析目前面临的现状和风险,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并反思存在的原因。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隐私 大学生

一、大学生对隐私保护的认知现状

针对本次调查研究的内容,我们确定以江宁高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主要围绕大学生保护个人隐私的主要途径和对隐私保护的认知度及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本次调查,网络问卷有效收回395份,实地调查问卷发放100份,有效收回85份,一共收到480份有效问卷。

(一)大学生对隐私保护的意识

调查表示,仅有45%的人能够主动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40.74%有防范意识但没有具体措施。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68.61%选择举报,28.47%选择默默忍受。可以看出,大部分人会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措施去解决问题,但是默默忍受的人仍占了总人数中不小的比例。

(二)大学生保护个人隐私的途径

调查中,针对从自身角度规避信息泄露的途径这一问题,65%的人认为不随意使用公共场所Wi-Fi71.43%认为不随意注册使用第三方网站,89.29%认为不扫描或者轻易点开不知名二维码和网站,32.14%认为经常修改密码会对保护个人隐私起到积极作用。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泄露的原因

(一)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没有形成体系

就个人信息的保护而言,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缺乏统一的内在联系。现有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主要是个人隐私,并且主要针对的是个人隐私被侵犯后的规定,是一种事后救济机制。没有具体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理由、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收集、营销的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机制及监督机制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具备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宪法具有高度概括性,宪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很多条款都需要其他法律来细化,而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所以宪法只能发挥有限作用。就民法而言,它也没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法律效力弱。在行政法方面,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条系统性不足,高度概括的内容实践起来很困难,难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三)缺乏网络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监管




1.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涉及面广、信息量大,应该由专门的机构对网络上的个人信息隐私进行监督,由于专门而明确的立法缺失和个人信息界限不明,我们没有权责清晰的监管机构。一般的相关部门也只负责互联网的行业管理,并没有管理个人信息的部门。

2.管理不具有强制性且监管措施不严。相关法律没有强制约束力,需要相关行业主体的配合。由于缺乏严格的质量保证和控制,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扭曲,造成大数据样本统计对真实个人信息的偏离,产生错误的结论和认识,严重影响个人形象。

(四)界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面临的困境

1.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关系问题。因为个人信息有不能归属到个人隐私的部分,所以应该明确区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单独界定。

2.个人信息范围问题。广义说将一切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这造成保护范围过大的问题;极端狭义说将个人信息等同于个人隐私,这不利于全面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限制说将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排除在个人信息之外,并且没给出个人信息的具体界限;识别说主要立足于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的识别性特征进行定义,但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的对策

(一)大学生层面

大学生应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在使用各种社交软件时注意设置密码,尽量不要使用公共局域网发送个人信息。具体的做法有单独设立银行卡、支付软件、核心邮箱、常用购物网站的密码,警惕短信和电话,注意手机验证码等信息的保密。

(二)社会层面

公司的商业秘密在网络环境下更易被泄漏,竞争对手的入侵或是本公司员工的过失都有可能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加强反入侵技术是现代企业迫切需要的,这不仅是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利益,也是遵守客户至上的原则,切实保护客户的隐私利益。

(三)公检法监督层面

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应联合监督和处罚,对个人信息保护“防”重于“惩”。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应深入基层,加强技术,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网络数据安全。

(四)立法层面

随着获取个人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先进,侵权行为也变得越来越容易,对保护隐私的法律要求也越来越高。立法保护包括对数据本身进行立法,赋予数据主体各种权利以实现其对数据的控制,规定数据运营商的义务,规范大数据买卖行为、和云服务格式合同等。

(作者单位为南京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章赫男.社交网站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与对策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52):116-118.

2 付小颖.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对策[J.河南农业(下),201412):57-58.

3 刘雅辉.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5521):229-243.

4 杨勇.大数据环境下对网络安全的探究[J.信息与电脑,2014 3):143-144.

5

刘德良.论隐私权[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02.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e40960b795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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