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学的死因分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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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的死因分析理论

死亡原因分析

死亡原因:是指直接或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即导致死亡发生的疾病、暴力或衰老等因素。

丧生机理:一种或几种丧命原因在引致丧生的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联系、促进作用的运转规则和原理。

损伤―机体多种病理变化―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窒息―缺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中毒―内脏功能变化―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呼吸循环衰竭即为共同机理,其他为特定机理,损伤、窒息、中毒为死亡原因。 丧生原因分类:

1、根据原因力大小:根本死因、主要死因、辅助死因、诱发因素、联合死因、死因竞争

原因力就是所指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共同原因中,违法行为和其他因素对侵害结果的出现或不断扩大所充分发挥的作用力。

原因力:导致损害后果的数个原因中,各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所发挥的作用力。(技术概念)

责任度:应当分担的有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的大小(法律概念)※原因力=参与度≠责任度

根据原因力分析:

原因力就是所指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共同原因中,违法行为和其他 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原因力:引致侵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各原因对侵害结果的出现所充分发挥的作用力。(技术概念)

由于导致死亡的原因复杂多样,往往既有损伤、又有疾病等因素的参与,在具体分析时常常采用以下表达方式: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诱因、联合死因等。 1.显然死因

根本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如晚期恶性肿瘤致死、冠心病心肌梗死致死、重度颅脑损伤致死等。


2.主要原因

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疾病、损伤、中毒等。在疾病死亡中,其死亡原因应与主要疾病是一致的。例如――急性心肌梗死。主要死因的理论值为70%,参与度范围:60%――80%。 3.辅助死因

辅助死因是根本死因以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疾病或损伤本身不足以致命,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如轻度肝硬化患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则酒精中毒为根本死因,肝硬化为辅助死因。 4.诱因

诱因是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这些因素对健康人一般不会致命,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能诱发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如严重冠心病患者情绪激动死亡,则冠心病为根本原因,情绪激动为诱因。 5.联手死因

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共同引起死亡的因素。如病与病联合致死(脑梗合并心梗)、病与暴力联合致死(冠心病合并颅脑损伤)、暴力与暴力联合致死(多发伤)等。 根据丧生过程展开死因分析

1.直接死因是指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如根本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的,则此死因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也是唯一死因。如:心脏贯通伤导致死亡,损伤是直接死因,也是根本死因。

常用轻易死因存有病毒感染、病变、栓塞、中毒、全身心肌梗塞等。2.间接死因间接死因就是指经过中间环节引发丧生的起始原因。起始原因没立即丧命,而是由其恶病质的后果或合并症丧命,则恶病质后果或合并症为轻易死因,起始原因为间接死因。例如血管外伤病变丧命,血管外伤为间接死因,病变休克为轻易死因,但血管外伤就是主要死因; 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强调死亡过程有无中介因素的参与,与原因力/责任度大小没有必然联系。

从法医学因果关系分析的理论而言,医疗过错与侵害后果与否存有轻易因果关系以及与否属引致因素,无法做为分割参予的依据,原因是:①例如根本原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的,则此原因为根本原因,例如根本原因并未轻易引发受损后果,而是通过中间环节(例如恶病质炎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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