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渝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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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渝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3.04.28 【字 号】

【施行日期】1993.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渝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1993年4月28日)

为了加强成渝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公路)的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建成后安全、快速、畅通,为提高公路使用寿命,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高速公路管理的特殊需要,现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严禁在公路边沟外缘30米内和立交桥通道边缘外50米内新建和原地扩建各种永久性工程设施和构筑物、建筑物。

三、严禁在公路隧道上方、洞外和公路路基及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大型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矿、采石、伐木、进行爆破和从事各种影响公路、桥隧安全的施工作业。

四、严禁在公路两侧开口接道。在公路两侧进行建设性开发时,可修建辅道与就近互通式立交桥相连接。

五、严禁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拖拉机、简易柴油车、人畜力车进入高


速公路。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六、严禁任何单位在公路及互通式立交桥匝道上设置检查站拦截车辆。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挪用、损坏公路界桩、里程碑、公里桩、标志标线、防撞护栏、铁丝网隔离栅、档墙等路产。对损坏、占用路产者,责令赔偿,并根据具体损坏、占用情况处以最高不超过路产赔偿费100%的罚款。对擅自移动者,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100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用地、公路上空和立交桥、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或张贴各类标语和商用宣传品。 九、任何人不得向公路滴漏、流淌、散落、投掷、抛撒物品;如因此而造成公路及其设施腐蚀、污染、损坏的,当事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染、排障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十、公路沿线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和矿产资源管理等部门审批公路两侧各种工程设施和构筑物、建筑物的规划、用地或采矿手续时,应当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的控制范围并主动征求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一、公路沿线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宣传教育辖区的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对破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违法行为,由公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d55914--011210w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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