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释文与注释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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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释文与注释商补

张家山汉简释文与注释商补

为血叚()。肘() 《脉书》7 “血叚()。肘(疛)”,原释文作“血叚()殹。肘(疛)”。按:考察文例,前有5号简“为火疢”、6号简“为上气欬(咳)”、7号简“为牡叚(瘕)”,後有7号简“气叚()殹”、8号简“为唐()(瘕)”等等。有“殹”无“殹”其实并无一定之规律。从图版来看,原释文衍一“殹”字。为塞寒中。在肠„„为塞寒中 《脉书》9 身塞寒热 《脉书》15 9号简的第二个“塞寒”,原释文作“塞”。15号简的“塞寒”,原释文作“寒”。按:依图版,两字都是“塞”字。据文意两字应是“寒”字之讹。所以这两处的释文应改作“塞寒”。 “西()西(洒)”病 《脉书》 23 “西”,原释文作“洒”。按:依图版此为“西”字。“西”是“洒”之声旁,故“西”可读作“洒”。 《脉书》25 “ ”,原释文作“ ”,读作“顔”。按:从图版来看,此字左旁的形体与同简“産”字有别,应该隷定作“ ”,读作“顔”。24号简原释文的“ ”,亦当改作“ ”。“ ” 应是“ ”的讹字。《马王堆简帛文字编》“顔”字条所收六例之前五例也都是“ ”字,为“ ”字之讹,读作“顔”。 如无见 《脉书》40 “䀮”,原释文作“ ”。注释曰:“目 如无见,《甲本》作‘目瞙如毋见’,《乙本》作‘目芒然无见’。目 ,玉篇:‘目不明。’”[1]按:“ ”以“ ”为声。从“ ”的字,如“毓”属觉部喻纽,“流”属幽部来纽。而“瞙”属铎部明纽。“芒”属阳部明纽。“瞙”、“芒”音近。“ ”与“瞙”、“芒”古音相差甚远。与“瞙”、“芒”对应的字恐不是“ ”字。从图版来看,此字右部从“巟”,与5155号简“流”字所从“ ”形体有别。所以应当释为“䀮”。《玉篇?目部》:“䀮,目不明。”《集韵?韵》:“䀮,目不明也。” “䀮”以“巟”为声,“巟”






与“芒”音近可通。《马王堆汉墓帛书五星占》“句巟”即通作“句芒”。“䀮”当可与“芒”通用。《玉篇?目部》:“瞙,《字统》云:目不明。”是“䀮”与“瞙”义同。《素问?藏气法时论》:“虚则目䀮䀮无所见,耳无所闻。”可与简文

参读。 少隂之 ()主治 《脉书》41“ ”,原释文作“脉”。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从目而不从肉,字当隷定为 。肉、目形近,作为偏旁容易混讹,如54简“脉”所从“肉”旁下端,就有闭合的趋势。根据文义,“ ”应是“脉”字之讹。勭()者实四支()而虚五臧() 《脉书》52,53“者”,原释文作“则”。:从图版来看,此是“者”字。原释文作“则”可能是笔误。春秋必滔,不滔则脉阑()而肉死 《脉书》52,53“滔”,原释文仅作摹写。按:从图版来看,此字右下部从“臼”,与《遣策》10号简“稻”所从形同,右上部的“爪”形则略异。郭店《性自命出》44号简“ ”字作 ,其下部从“舀”,其“爪”形与我们讨论的字上部“爪”形正同。显然此字部分构件古意犹存。字当释作“滔”。《淮南子?诠言》:“自身以上,至于荒芒尔远矣;自死而天下无尔滔矣。”高诱注:“滔,曼长也。”“春秋必滔,不滔则脉阑()而肉死”,当指乘车食肉者,(若有足够的运动就)活得比较长。否则,就会因为缺乏运动而出现“脉阑()而肉死”的惨况。骨痛如𣃃() 《脉书》54“ ”,原释文作“斲”。按:从图版来看,此字左上部从“ ”,左下部从“豆”,右部从“斤”,是“ ”字。“ ”与“斲”字同。《五经文字?斤部》:‘斲、𣃃,斫也。经典相承或作下字。”释文作“ (斲)”。农(从林)() 《脉书》58,62“农(从林)”,原释文作“农”,读作“脓”。按:此字58,62号简10见,是将“农”字上部左端的“ ”与右端的“ ”皆用“木”替代而成,与15号简“农”有别。此字可看作从“林”,“农”省声,暂隷作“农(从林)”,读作“脓”。其余谨视当脉之过 《脉书》64,65“视当”,原释文作“当视”。按:图版此处作“视当”,原释文作






“当视”应出自笔误。《素问?灵枢经》:“不用气盛,有余则当脉所过者”。乘牛 《算数书》4“牛”,原释文作“半”。按:细审图版,此字上部不从“八”,8号简等处的“半”字异,应释为“牛”。《说文》:“牛,物中分也,从八从牛。”“牛”字无说。“牛”字当是“半”之讹字。下【有】三分,以一为六,即因而六,人以为法 《算数书》24“即因而六,人以为法”。原释文作“即因而六人【数】以为法”,“六人”连读,并在“人”字补一“数”字。

彭浩先生释作“即因而六人以为法”,注曰:“人後脱‘数’字。” 按:从图版来看,“六”与“人”之间有一墨鈎,那么“六”与“人”不当连读,“六”应属上读,“人”应属下读。释文当作“即因而六,人以为法”。?今有赢()钱,以钱数褭衰分之 《算数书》32“赢(盈)”,原释文作“赢”。“褭”,原释文作“衰”,注释曰:“衰,《国语?齐语》注:‘差也。’衰分,按一定的差率进行分配。”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中部实从“马”。字当释为“褭”。“褭分”无说。“褭”当是“衰”的讹字。次二尺五寸六十二分寸五十 《算数书》

41“二”,原释文作“一二”。彭浩先生释作“次一尺五寸六十二分寸五十”,注曰:“据题意计算,‘一尺‘之‘一’是‘二’之讹。” 按:细审图版,此字离编绳尚有距离,所谓的“一”字上面实有一横。字本是“二”。禾三步、麦四步、荅五步 《算数书》44“麦”,原释文作“吏麦”。彭浩先生释作“吏四步”,注曰:“据题意,‘吏’系‘麦’之误。” 按从图版来看,原释文所谓的“吏”字,中间的“口”没封闭,实作四短横略下垂平均分布在竪笔的两端,下部作“夂”,43号简的“麦”字形同。与《二年律令》76号简“吏”字作 实有别。此字本是“麦”字。二斗五升 《算数书》48“五”,原释文作“三五”。彭浩先生释作“二斗三升”,注曰:“据计算,‘三升’之‘三’系‘五’之误。” 按:细审图版,所谓的“三”字中部作一向上的凸笔,不如38,40号简常见的“三”字那样作直笔,而且该字中部偏右还有向右的一撇夹在两横之间。此本是“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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