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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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经济

浅析农村合作社经济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区分

内容摘要:许多年以来,我国一直把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村集体经济混为一谈。二者的经济外在表现形式相似,都是由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而且,在法律的表述上也是农村合作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将农村合作经济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经济。但是,实际上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不同的经验理念,不同的目标。合作制经济是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的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他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

关键词:农村作社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 区分

正文:

一、合作社经济的特点和优点以及集体经济的特点 合作经济的主要特点

1、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2、社员共同投资兴办,其财产可以属个人也可以属集体,也可以部分属个人、部分属集体。

3、管理民主,其领导由社员选举产生,重大事项由社员讨论决定,一人一票。

4、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将服务宗旨与市场经济原则、效益原则统一起来。

5、类型多样化。 6、合作社盈余归全体成员共有。其分配一是按股额付息,二是按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程度进行分配,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愈大,分得的盈余愈多(4) 集体经济的特点

中国集体经济杂志集体经济,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在我国,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农村集体经济与城镇集体经济。 合作经济的主要优点

1、产权关系清晰。 2、突破了个人和家庭的局限性。生产领域的互助合作有利于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流通领域的互助合作,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和节省流通费用。

3其内部没有资本和劳动力的对立,兼容了社员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5)

4)、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财富和国家税收。



二、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联系

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合作经济是合作制经济是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的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他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



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区别

首先、许多年以来,我国一直把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村集体经济混为一谈。


二者的经济外在表现形式相似,都是由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

1)、产权明晰程度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明晰产权,那么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可以存在,都可以发展。资本主义国家有国有经济、公有经济;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有个体私营经济。同时,还可以有由多种所有制经济投资入股的股份制经济,以及由分散经营的小农户自愿联合的合作经济。合作经济与股份制经济一样,其产权是明晰的。然而,传统集体经济(即:社区型或称村社型集体经济)的内部产权是不明晰的。表面上,集体经济的财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所有,但是具体到每个成员到底占有多少份额同是不明晰的,是虚置的。(6)

产权虚置的直接后果是,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不明确,必然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即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背叛。通俗地讲,就是使农村集体经济演变成仅供少数干部支配的“干部经济”

2)、生产经营主体不同。合作经济是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者的联合。正因为他们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因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会遇到自己无力解决或即使解决也是不经济的问题,于是他们就要合作与联合。相反,不从事经营活动者,或者不具备经营自主权者是无需也是无权进行合作的。传统集体经济是由村组统一经营,集体经济内部的农户是没有经营自主权的,因此无需也无权选择合作或不合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作经济与私有制或公有制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农户是生产经营主体当然需要合作;土地公有制条件下,过家庭承包经营,农户变成了经营主体,于是他们需要合作、也有权力进行合作。合作经济与合作者拥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密切相关。

3)、收益分配方式不同。合作经济通常实行二次分配,农户除了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取得的直接收益外,合作社本身取得的效益再对社员进行分红。次分配的方法是,先将大部分收益按照农户交售的农产品数量进行分配(简称按照交易量分配),再将其余收益按照社员的股份进行分配。而传统集体经济是按照社员的工分进行分配,工分则是按照劳动力本身的素质和出工的时间来记录的,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成果没有直接关系。这就形成了“出工大呼隆,劳动磨洋工,分配大锅饭”弊病。实行联产承包之后,社区型(村社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主要用于公共开支,基本上没有再分配给社员。当然,已进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方除外。

4)、自主选择权力不同。合作经济中的合作者,对于参加合作社具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力。他们不受民族种族、地理位置、行政区划的束缚,实行的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传统集体经济,包括现在的社区型(村社型)集体经济,其成员是没有选择权的。农民的儿子生下来就是农民,而且必须是这个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不存在“入社自愿”的选择;他们是被强权政治硬性安排在这个组织之内的,而且是不允许退社的,不存在“退社自由”的权力。因此,传统集体经济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也是保甲式的行政管理体制,与合作社崇尚民主与自由完全背道而驰。

其次, 在法律的表述上也是农村合作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将农村合作经济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经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于1982年制定的,之后虽然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修改。但是,其中将农村合作经济等同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问题,从未作过修改。

1982年的宪法的表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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