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权利义务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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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的权利义务是怎样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项至第十七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著作权国内最早由来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不过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对于著作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权。

三、著作权作品特征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科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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