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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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分析

作者:彭博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9

目前学术界关于合理使用性质的论述主要有三种学说:即权利限制说、侵权阻却说与使用者权利说。权利限制说认为著作权人对其独创的作品享有专有权利,但其专有性和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各种限制和约束,例如时间与地域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法律对著作权最重要且应用最广泛的限制。澳大利亚版权评议委员会发表的对简化1968年版权法的报告出,合理使用不是一项对侵权的抗辩,而是划定了著作权人权利的界限。侵权阻却说认为合理使用已经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只是因为处于考虑社会公众利益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郑成思教授也持此观点。他认为合理使用本来是版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被使用而应属于侵权行为,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条件及(或)方式上划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既然合理使用制度赋予在一定条件下免费使用作品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进一步提了合理使用权利。吴汉东教授认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财产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合理使用的利益不是一种事实的占有状态而是法律认可的权利,西方一些著作权学者往往将其称之为使用者权;合理使用符合一般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消极内涵与积极内涵

要全面理解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必须厘清合理使用与著作权权利范围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法赋予的是一种排他性、禁止性的权利。合理使用既无须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须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可见,合理使用行为处于著作权专有领域之外的自由领域。由此可以得出两个推论:首先,合理使用行为在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之外,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合理使用是一种侵权抗辩。侵权抗辩以免除侵权责任为目的,具有被动性防卫性,笔者称之为合理使用的消极内涵。其次,合理使用行为在著作权权利范围之外,著作权人无权加以禁止,依据民事立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规则,公众当然有合理使用的自由。从这一层面上看,合理使用不仅是消极的侵权抗辩,更是积极主动地使用版权作品的利益和自由,笔者称之为合理使用的积极内涵 二、对合理使用权理论的思考

既然合理使用是社会公众积极行动的自由,并且能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的利益,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合理使用权利说必然成立呢?合理使用权理论突破了将合理使用仅仅理解为侵权抗辩的狭隘观点,有利于保障公众获取、使用作品的合法利益,而且英美学界对合理使用权fair use right的论述也并不少见,但笔者认为,在大陆法语境之下,合理使用权难以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而存在。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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