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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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06.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市国税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本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现对本市离境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退税商店

退税商店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当场领取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见附件1),并于20个工作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备案结果。如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退税商店的标识、《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及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等;如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

退税商店名单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税务”网站予以公布。 在销售离境退税物品时,退税商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销售物品相符。在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办法》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单》)时,退税商店应根据增值税普通发


票上的商品名称开具《申请单》并正确选择商品类别。

退税商店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的日常检查和核查工作。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退税代理机构名单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税务”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代理机构在上海市浦东机场、虹桥机场航站楼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有退税业务办理窗口,并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悬挂在退税业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在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退税代理机构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收取手续费。 三、关于退税结算

本市退税结算管理的税务机关为三分局,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三分局办理退(免)税认定、变更、终止以及退税结算等手续。 四、关于异地购物本市离境

对境外旅客从其他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城市购物并向本市退税代理机构申请退税的,退税代理机构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退税。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申报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与《申请单》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退税代理机构核对无误后,收缴《申请单》,复印或扫描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退还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在每月办理退税结算时,退税代理机构将上述《申请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三分局用于异地核查。对核查结果为正常的,退税代理机构按规定办理退税;对核查结果为异常的,退税代理机构不予退税。 五、关于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57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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