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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6.03 【实施日期】2013.06.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顺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就营业税改 1 / 2 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8月1日起,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种类及适用对象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其适用对象为: (一)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提供货物运输业服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并兼有货物运输业服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税控系统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凭在用的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初始化发行后继续使用。 (五)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继续使用原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提供货物运输业服务的,继续使用原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ecf7f682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