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经济法带给社会经济生活影响-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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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带给社会经济生活影响

在看到雅克曼的《》这本书的时候,惊呼于书的薄度。小小的一本册子,是法国大学出版社1941年编纂的《我知道什么?》丛书系列之一。《我知道什?》这系列丛书是一套普及型百科知识丛书,选题及内容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比如退休制度、社会生物学、群体动物学、物种起源等等。雅克曼的《经济法》也隶属其中。看到经济法列入当时法国的百科知识丛书,心情是高兴骄傲的。要知道,作为“万法之母”之也没有此待遇。雅克曼的《经济法》引著庞大规范,作为普及基础法律知识的丛书之一,介绍了欧美各国的经济法,甚至也引进了国家经济法的概况(虽然论述十分简洁,只是一笔带),并尝试为经济法下定义。正如雅克曼在《经济法》第二章中所谈到“经济问题先于法律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应该为经济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现实生活服务。”,“尤其是竞争法。国家的任务是反对串通一气,反对限制性的做法,反对垄断行为,以便维持竞争价格制度。因此,有效地竞争不仅不会与‘自由放任’同时存在,反而要求政府保持警惕,避免其自行破坏:务必使企业保持竞争,不要因相互争斗而毁灭,从而造成垄断地位。自相矛盾的是,既要相互争斗,又要禁止最终获胜。”i经济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浮现出来,它既承认公、私法划分的理念,又不囿于公、私法的分界;它既着眼宏观、也不忽视微观;以法的各种调整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调节,在现代国家和市场之间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挥作用系有经济基础的

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使必要对研究提出新的要求。经济法的产生及作用的发挥,也是遵循这一规律的。 ()雅克曼关于经济法起源的论述

“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后工业时代的法律文明,顺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对民商法文明局限的扬弃和对传统法律制度和理性的充分吸收与继承。”是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经济法的产生,仅仅只有百年时间。雅克曼在谈及经济法起源时就指出:“从18世纪起,法国重农学派尼古拉·博多(NicolasBaudeau,1730-1792)在其名为《经济初步入门,或文明状态分析》的著作(1771)中,就使用了‘经济法规’这一概念。”在博多看来,经济法规属于自然法,正如雅克曼所说:“虽然现在已不再采用这种看法,但博多却领会了任何经济和活动都受‘经济’制约的这个首要真理(后又为德国的学说所深化)”。

蒲鲁东在《论工人阶级的能力》的著作中也提出和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雅克曼认为“,在法国也是首创。”iv蒲鲁东认为,“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的矛盾。但是,不改组社会,‘普遍和解’就无法实现———而且,构成新社会组织基础的,就是‘经济法’。因为,公法和私法都无助于实现这一目标:一个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另一个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全部结构。”


对蒲鲁东的著作,雅克曼给予了很高评价:“蒲鲁东的豁然大度的观点虽然纯属空想,但仍然是对说的贡献,因而使这种学说发展到了今天这样的地步。经济法关于公法和私法传统分类的观点也是如此。

同样,参加经济活动的集团之间的协议和章程,显然预示着构成今日经济法特征的‘协商经济’的出现”。在1865年,蒲鲁东就触及到了经济法产生的法律原因,并对经济法的性质做出了精准的定位,这种前瞻性的预见确实十分的难能可贵。

他的这一理论观点实际上已经包含了现代经济法所具有的特征,并给我们这些后来的研究者留下了更大的空间。经济法的出现使原有法律体系发生了重大变革。在自由时期,为保证自由竞争经济的发展,西方国家确立了以保护经济个体的财产所有和自由意志为核心的民商法体系。“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成为重要的法律原则。但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也必须看到经济个体逐利性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私法三大原则也必须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发展,经历深刻的变革。

而这种变革,不应该是公私法之间的对向发展,而应该从“跨越自治与管制”的二分法来理解,自治和管制,变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其实规范国家生活的公法与规范社会生活的私法,本来就有多重牵连,抽离公法思考的民法研究固然无法适当解决许多事务上的问题,发展滞后的公法释义学若不懂借用民法的精密概念逻辑,洞视民法背后的体制理念,也很难不陷入过犹不及的的错误。”经济法的出现,分别从个体与共体、微观与宏观这两个角度和侧面,与私法、公法相配合,共同保障和维护新的社会经济法律秩序。 ()经济法作用在我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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