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点知识总结

2022-12-18 16:25:2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宪法重点知识总结》,欢迎阅读!
宪法,重点,总结,知识

一、宪法的概念: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国家机构组织法;2)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即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指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法;3)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指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其他宪法渊源;4)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典。 二、宪法:宪法是授予并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

三、规范性宪法: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 四、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的职能比较简单,以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五、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国家职能得到加强。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六、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征:主要是指宪法典狱普通法律的区别(一)宪法在内容方面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普通法律也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但它只规定其中某一方面的问题(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更为严格。在制定方面,1制定主体不同2批准条件不同。在修改方面1有权提出修改的主题范围不同2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严格3宪法修改的内容有特殊限制(三)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普通法是宪法派生出来的,普通法在制定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普通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否则会因违宪而无效。 七、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自由原则,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受国家干涉的权利(二)形式平等原则,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三)主权在民原则,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八、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主原则,(二)人权原则,人全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三)社会利益原则,是指个人利益之外的、又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

九、公民权利的含义: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意谓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宪法上的一般承认,是宪法为保障公民的充分发展而宣告的公民在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十、公民权利与人权的区别与联系:所谓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即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照其人格尊严应该享有的权利。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2)权利主体不同(3)权力范围不 联系:从其存在形态上看,人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般认为人权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力三种存在形态,其中,法定权利即为公民权利。

十一、公民权利的特征1公民权利对人的不可或缺性2公民权利的不可取代性3公民权利的不可转让性4公民权利的稳定性5公民权利的母体性6公民权利在当代各国具有共似性

十二、未列举权利:即宪法文本没有明确列举出来的基本权利。在得到权威认定前,未列举权利具体体现为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应当得到宪法保护但在宪法文本中找不到明确的保障依据的权利需求。 十三、良心自由:是指公民在道德上对一定行为有义务为之的意识或信念。同思想自由一样,是公民的一项绝对权,不应受任何限制。

十四、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形体语言的形式公开显示或传递自己的思想、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

十五、公正审判权: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待判定状态或者受到刑事指控时,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法庭的公正审判及享受其他程序性保障的权利。

十六、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的性质:就其性质来说,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首先是一种自由权。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是一种非常个性化的创造性工作,不能对其强求一律,所以,科学文化艺术活动从性质上


排斥国家的干涉。另一方面,科学文化艺术活动作为一种精神活动,离不开必要的物质条件,所以,公民要充分行使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权利,还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保障。总体来看,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既排斥国家权力的干涉,又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为进行保障,兼具自由权与受益权双重性质。 十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一)平等权: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宪法学角度而言,平等权是指宪法所赋予的公民不受国家之歧视的权利,其具体含义包括:1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二)人身权利与自由1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留、限制和逮捕的权利。2人格尊严: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宪法上,人格尊严具有不可剥夺、不可转让和不受限制三个特点。3 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指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5.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四)政治权力与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五)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自由:1.私有财产权。2.劳动权。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4.教育的权利和义务。5.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六)特殊主体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2.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4.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十八、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二)遵纪守法的义务。包括:1.守宪法和法律。2.保守国家秘密。3.爱护公共财产。4.遵守劳动纪律.5.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法纳税(六)其他方面的义务:如计划生育,抚养义务,赡养义务。

十九、宪法解释:就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特定主体,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的含义和适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二十、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十一、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联系: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也就不会有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是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从价值取向上看,二者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从两者的相互作用看,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政对宪法具有反作用,即矫正宪法内容偏差,修正和完善宪法。总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二)区别:从外在状态看,宪法通常以宪法典等静态的文书形式存在;而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具体的宪政活动,即动态的立宪政治。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宪政的范围要大于宪法。宪法主要指成文形式的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是政治实践的主要行为规范,而宪政不限于宪法的书面规定,还包括动态的政治实践中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并非制定法意义上的行为规范。从价值取向看,有宪法并不意味有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而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以人权为终极价值鹄的。从世界宪政史看,各国立宪的目的或指向自由,或意在富强,甚或专制其实,立宪其表,宪法反成暴政的遮羞粉饰之具。因此,宪法与宪政的精神旨趣并不必然相契合。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ee046df124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17.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