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控制权是可以通过合同预先明确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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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控制权是可以通过合同预先明确的控制权,剩余控制权是合同预先不明确的控制权。force是指决定资产如何在最终合同中规定的特定用途之外使用的权利。杨瑞龙和周叶提出了第三种观点。他们指出,“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许多战略和重要的政策权力,如解雇管理人员的权利、兼并、清算和重大投资权。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歧义造成混淆,更实际的选择是将剩余控制权界定为重要的决策权”。他们还认为,控制权是一种能够有效影响直接或间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能力。第四,控制权是指通过普通股股东投票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决定公司其他政策的权利,如发行优先股、分股、公司业务实质性变化等,无论是一种还是另一种[10]



我国上市公司的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如表所示,从20062018年的13间,我国上市公司的内源融资平均不到融资总额的18%,也就是说,82%以上是外源融资。从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的关系来看,中国的上市公司表现出典型的“轻内源融资重外源融资”的特征,存在着强烈的外源融资偏好[11]。如表3.1所示,2006-2018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中,历年股权融资平均所占比重在52%上,最高的为2012年的57.10%明显超过了债权融资在外源融资中所占的比重。

平均而言,中国上市公司外源融资结构中股权融资所占比重在52%以上,表现出较为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从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比例中可以清晰的得出,我国上市公司在融资中,首先注重外援融资,在外援融资中,又首推股权融资。



1.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有关募集资金的使用,在我国《证券法》20条里就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因此,所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是指中小板上市公司实际运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与其招股说明书所列的项目不同,包括投资项目的取消、变更。

本文所指的募集资金变更投向仅指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没有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进行投资,20181231日前,202家上市公司中,共有40家公司募集资金发生变更,占到该板上市公司总数的19.8%变更资金总额达到58.82亿,占到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总额的7.38%,详见表2.

公司可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补充资金。2018年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良好,补充流动性比例不高,可及时偿还。但近年来,随着闲置资金数量的增加,补充流动性已成为大多数上市公司急于解决闲置资金问题的主要途径。详见表3


归还银行贷款也在近几年成为上市公司闲置资金的另一去处。例如,2016109日,*ST天润(股票代码为002113)从募集资金账户中将8850万元转入到一般存款账户,同日,再将其转入到其全资子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中用以偿还银行贷款。*ST天润并非个案,近3年中将闲置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数量逐年增加,由2009年的8家增加到2018年的53家,且在2017年最多,达到64家,金额也从近5亿增加到70亿,IPO募集资金的比例更是从2016年的1.16%上升到6.89%。详见表4

资本成本是企业融资行为最基本的决定因素。股权融资成本实际上只是一种机会成本,不是强制性约束力,因此具有“软约束”特征。事实上,市场利率相对较低,债务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但创业板上市公司对此并不热衷,更倾向于发行新股或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2]这是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缺乏对股权融资成本的认识。他们认为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不需要支付利息。在获得利润后,他们可以将部分资金分配给投资者,也可以将少量资金分配给投资者,这是一种无成本的融资方式。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管理自然选择了股票融资的方式。这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的原因之一。

我国需要不断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如会计制度、法律制度、信用制度等来实现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行。而在没有这些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上我国的证券市场就发展起来了[13]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另一个制度局限在于没有发达的债券市场。我国股票市场是在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不充分的基础上成长和发展起来的,主要就是由于我国政府对资本企业股票发行的审批程序、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审批规则、创业企业股票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标准格式、股票发行和上市的上市保险。业企业发行审核委员会推荐制度暂行办法和暂行办法。第二部分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企业信息披露准则[14]这些标准包括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创业板公司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年度,这些市场规则在执法和执法推广中还需要加强。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机构。它由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组成。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主要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信息公司、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职能如下:

信息传输功能。证券中介机构通过其业务服务活动,沟通证券需求方和证券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不仅可以保证各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而且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也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传递作用。

监督功能。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保证上市公司在创


业板上发布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他们的共同监督和约束下,上市公司融资的合理性可以大大提高。

要求上市公司严格制度化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募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注重募集过程的监督,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变更程序,加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率。披露募集资金情况,增加主要股东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抵押。《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提出了公司退市制度、上市公司高管人员问责制度和民事损害赔偿机制。并规定,如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为清偿债务、垫款等,应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监督,降低控股股东的私人利益,降低控股股东过度融资的动机。

内源资金由于其安全、灵活和低成本等特点,是企业筹资来源的首选。但是目前我国有许多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收益质量并不高,创造的内部现金流所占资金来源的比例少之又少,这样不仅使公司自身面临更加严重的融资约束,也造成了众多企业“纸上富贵,实下空亏”的局面,无法实现真正的现金盈利。因此,应积极培育管理者内涵式经营模式,形成以可持续发展作为衡量企业及管理者自身经营业绩的市场环境,改变以企业利润额作为考察企业标准的局面,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与盈利水平,强化自我积累和内源融资能力。



我国企业债务结构极不合理,大部分是短期贷款,债券融资比例远低于股权融资。这实际上是由于债券市场相对滞后。规模小、品种单一、市场化程度低的问题,导致上市公司整体债务融资结构的扭曲。因此,有必要加快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券市场的建设,改革债券发行制度、交易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减少审批环节。适度降低企业债券发行门槛,完善市场化发行机制和管理水平,加强债券市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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