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2023-02-14 00:49:1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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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高速公路,资金,监督,建设

连霍高速公路洛三段改扩建工程项目

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连霍高速公路洛阳至三门峡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期内各承包单位预付款、工程款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各承包单位必须在河南省弘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所有工程资金必须在该账户中结算,并做到专款专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另外开设银行账户,否则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第四条 各承包单位应根据《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规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体系等,必需配备专职财务核算人员和材料员,须持证上岗,加强财务管理、控制成本、合理开支、正确反映工程成本和财务成果并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条 承包单位对本项目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做到业务规范、处理及时、数据准确、债权债务清晰,不准利用关联方交易挪用抽逃建设资金。

第六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建设资金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包括购买工程机械设备)如经查实承包单位滥用建设资金,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单位处以违规资金5%的罚金,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弥补该款项,否则,向履约银行发出通知,划转银行保函承诺的款项。

第七条 承包单位暂借其上级机关及其他单位款项,到期需要归还时,必须凭有关单据、协议,在原暂借款额度内报发包人审批,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八条 承包单位购买材料、燃料等大额工程用款,须将购买合同或协议报发包人备案。 第九条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单位欠付有关单位的款项,不得出具委托书委托发包人


代为支付。

第十条 承包单位必须于次月10日前据实向发包人报送上月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及会计报表。发包人将不定期对承包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检查。承包商任何未经发包人核准的转款或用款视为挪用、挤占、抽调资金。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对其进行资金监督管理,不得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若承包单位故意规避资金监管,发包人将对其予以警告,暂停支付款项,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每月末将次月工程用款详细计划上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备查,据以核准使用工程计量款或服务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发包人、承包单位和银行三方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配套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包人合同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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