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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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室,消防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2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建规》GB50016-2006/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民规》JGJ16-2008/,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

请大家还要特别注意,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关于消防控制室位置和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条文对消防控制室和出口的设置提出了许多强制性限制。在这里要特别提醒注防控制室的门“要求直通室外”。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消防控制室的门开向建筑部位时,应采用外开防火门,自此外开防火门至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通道上,不得设有疏散出口,并不应有任通道上不宜有过多拐弯,且通道总长度不应大于20m

消防控制室门的上方应设明显的标志牌或标志灯;地下消防控制室门的上方应设明显的标志灯,且标志灯火灾备用照明供电要求。 《建规》GB50016-2006/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具体还应参见其条文说明)。 关于“安全出口”,很多电气同行又会把它与疏散出口混淆。《高规》《建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中对“安全出口”均有严格规定,基本有如下四种情况(前提是符合规范要求): 1、安全出口之一:出门即室外;

2、安全出口之二:出门即疏散楼梯间;

3、安全出口之三:出门即避难层或人防工程的避难走道;

4、安全出口之四(地下室):出门即地下室的另一个防火分区。 《建规》,值得商榷。

消防控制室兼顾消防救火“宜靠外墙”和防雷击损害“宜往内设”的设计原则,作适当内移才是最为合理的。 若由于建筑平面布置原因,不得不将消防控制室紧贴建筑外墙设置时,电气设计更必须注意做到: 1、消防控制室应尽可能远离防雷引下线;

2、火灾报警器应设置在建筑外墙对面的另一面墙上或附近,尽可能远离防雷引下线和建筑外墙,减小雷击电磁降低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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