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

2022-12-30 22:47:2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欢迎阅读!
宁德市,经营,住所,印发,主体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

)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4]201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4 【实施日期】2014.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

通知

(宁政办〔2014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24



1 / 2












宁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设定及管理应当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宁德市范围内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f59ada32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46.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