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幼儿园园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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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幼儿园园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幼儿园管理,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行政管辖区域的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

第三条适龄幼儿接受学前三年教育,其入园、转园等有关园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幼儿园园籍中的幼儿基本情况及幼儿各学期发展情况综合评,将做为幼儿入小学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全区幼儿园园籍有关《在园幼儿花名册》、园籍卡等,由区教育局按照统一规定编制或印刷.

第六条各幼儿园必须为在园幼儿建立园籍档案.农村幼儿园的《在园幼儿花名册》一式三份,一份上报乡镇(街道)中心校存档,一份上报教育局幼教科存档,一份留幼儿园.城区幼儿园的《在园幼儿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区教育局幼教科存档,一份留幼儿园存档. 第七条适龄幼儿家长带孩子到幼儿园报名时须持幼儿户籍证明、体检卡、接种卡等办理入园和园籍手续.


第八条幼儿园指定专人负责园籍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制作幼儿花名册,并进行统一编号,同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幼儿档案,并妥善保存,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园籍信息.

第九条园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幼儿入园、转园等信息由各园所随时备案,按规定上报乡镇(街道)中心校和区教育局幼教.

第十条园籍号由区教育局统一编制.

园籍号由“0X0X0X00000X0001”十六位数组成.12位数是幼儿入园年号,由幼儿园根据幼儿实际入园时间确定;34位数是区直及乡镇代码,由区教育局确定;第56位数是幼儿园代码,城区幼儿园由区教育局确定,农村幼儿园由乡镇中心校确定;第789101112位数是幼儿的出生年、月和日,13141516位数为幼儿的序号,都由所在的幼儿园根据幼儿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凭相关证件由所在园办理园籍手续.

第十二条幼儿在幼儿园更改姓名的,凭户籍证明办理更名手续,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十三条幼儿转园、重新入园等变动均不改变园籍号.


第十四条幼儿入园,坚持就近入园原则,因家庭住址变更等原因,需转园的幼儿,必须到原幼儿园办理相关转园手续.转园不得变更大、中、小班.

第十五条幼儿园接受转园幼儿须接受转入幼儿的园籍卡,办理相关转园手续,并到区教育局幼教科或乡镇(街道)中心校备案. 第十六条幼儿发展状况评价,是幼儿园园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幼儿发展状况的评价,要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区教育局制定2-6岁幼儿学期(学年)发展水平目标》进行评定.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注重日常活动与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观察和评,既要了解幼儿的现有水平,更要关注幼儿发展的速度、特点和倾向,承认和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避免用单纯划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

第十八条区教育局将对幼儿园的园籍管理工作加强管理,及时总结经,纠正和处理园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61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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