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林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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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林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1989]215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9.10.01 【实施日期】1989.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929 实施日期:2004929日)废止(原因:该办法未实施,已经失效)

青岛市林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0月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1989215号)



第一条 为实行林业基金制度,使造林绿化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基金是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营造防护林、用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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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速生丰户林)、适用于营造经济林和国营林场(苗圃)的多种经营。



第三条 林业基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林业基金,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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