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静力学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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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静力学书评

——赫伯特·斯宾塞【英】

赵雅男1

一、作者简介: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427日–1903128)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怀疑论者,是社会进化论和社会有机体论的早期代表人物。他认为进化是一个普遍的规律,认为社会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在这两种有机体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他早在达尔文的《物种起源》1859)发表之前就提出了社会进化的思想,被称“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所提出一套的学说把进化理论适者生存应用在社会学上。但是,他的著作对很多课题都有贡献,包括规范、形而上学、宗教、政治、修辞、生物和心理学等。

二、本书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社会哲学著作中很早的一篇,正如作者本人所言,本书“包含了自1850以来已经有很大发展的一些思想或者思想的萌芽”。本书中作者的两个非常重要的理论:1第一原理即,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意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2社会哲学可以恰当地划分为静力学和动力学。前者探讨一个完善社会的平衡状态,后者探讨社会向完善状态发展所依靠的力量。

从全文的行文结构上讲,作者首先提出作为直接目标的幸福。这种幸福意味着人体各种机能都得到满足的状态,而这种机能需要得到满足,但是要有利用和滥用之间的界限。里作为直接目标的作者认为“最大幸福”是复杂的因为它的性质、特点以及获得它的方法等等都不能确定。可是政府却忽视这些并渴望通过立法这种措施作为获得“最大幸福”的权宜之计。可以理解为:作者认为政府通过指定法律是不能获得最大幸福的。接下来作者论述了道德意识学说及什么是道德。作者认为纯粹的理性不一定能获得最大幸福,因为生活中我们是受本能的心里机制指导去寻求身体上的福利和精神上的幸福感,这种感情机能使理智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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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0906 0904000660


些行为或事情形成判断,这被称为道德意识。由不同的满足所激励的这种本能的表现是不同的。因此不是所有的道德意识都是对的,都能够获得社会的直接目标——幸福。但是道德意识却是最大幸福的重要因素之一。相对来说,作者认为道德,是完美的,是规定的理想人类的行为,它涉及的只是正常人的法则,它不能认识错误的、堕落的、或身心失调的情况。前面作者论述了法律不能寻找到直接的幸福、理性不能、道德也不能。于是作者在质疑作为直接目标的幸福之后开始论述间接的寻找幸福。

于是作者论证了最大幸福必须间接地去寻找并由此由此引出第一原理。间接寻找幸福的方法是消极的善行(要达到最大幸福,人类的素质必须足以使每个人都可以满足自己的本性,不仅不减少别人的活动范围,而且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使别人感到不幸福)和积极的善行(在消积的善行之外加上每个人都能由其余人的幸福中得到幸福)第一项原理实现的两个条件是:行动的自由和同情心(公正和善行的源泉)。我认为作者在灾祸的消失一章在向社会动力学方向论证。将直接的寻找幸福和间接的寻找幸福相联系(此部分需要理由)。作者首先认为:不论祸害的特殊性质如何,它总是可以归属于一个普遍性的原因:各种机能与它们活动范围之间的不调和。而后作者对以上观点进行了总结:一切祸害都是素质不适应外界条件的结果;凡是这种不适应存在之处,它总是不断由于为适应外界条件的素质改变而趋于减弱;我们将为理解人类的现状做好准备。最后作者这样说:“人类各种机能必然会训练成完成合适于社会性状态;可以肯定地说,邪恶和不道德必然要消失;可以肯定地说,人必然要变成完美无缺”通过本书后面所谈到的社会动力学——社会向完善状态发展。

后面关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政府职责的限制都是通过第一原理(作者也称为同等自由原则,以下也交叉适用两个名词,但意思一致)。作者在提到的财产权、思想的财产权、妇女的权利、儿童的权利、政治的权利等都是为了强调个人的权利应该自由的选择,而政府的限制将会阻碍个人权利的正确行使,作者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个人自由的选择是否使用自己的权利,并且认为人的不断进步,同情心(追求最大幸福的一个条件)也在完善,人们有能力根据同情心的指示自由、公正的维护权利。但是在同情心还没有发展的很完善时不能单靠个人的力量获得最大的幸福,需要由政府享有一部分权利以保障社会秩序,并使人民获得幸福、安全等,而政府享有的这部分权利是通过人民为幸福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得到的。所以国家的职责是保护人民,同时要限制政府的行为。

在作者的论证中可以看出作者认为人民的最大幸福要有政府对秩序和安全的保证,但


是在接下来的论述中作者强烈反对政府征税,无论是因济贫法的实施还是国民教育的保证或者卫生监督以及货币、邮政及其他的政府管理社会的形式都受到作者的批判。如对待济贫法作者这样说:“济贫法试图用强力使人们大发慈悲,从不情愿的人那里勒索慈悲。它使双方都感到痛苦:一方怀着不满和漠不关心;另一方怀着不平和经常反复的怨恨。”当然出了对政府征税以外,作者也反对政府对商业管理、宗教机构和政府殖民的干涉。如商业管理中作者说:“在实施禁止或限制时,国家就从权利的维护者转变成权利的侵犯者了„„那么原来被任命来保障人们追求他们所希望的目标的自由的权力机关,却剥夺他们这种自由,必然也是犯罪”

最后进入一般性的考虑,作者在此处将他的论证完善,以达到全面的讨论,而提到“社哲学可以恰当地划分为静力学和动力学。前者探讨一个完善社会的平衡状态,后者探讨社会向完善状态发展所依靠的力量。作者通过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一般生命的发展 “给予社会动力学注意”——动力学即进化论的雏形。人们从野蛮状态到文明状态,从英雄崇拜和侵略习性到个体化在道德、自由法的支配下变得完满。

三、其他

通过斯宾塞对第一原理的阐述可以看出他对自由的浓厚热爱,对政府干预的极端反,以及强调个人自由的重要作用但是恰恰是因此斯宾塞在论述商业管理、宗教机构、济贫法、国民教育政府殖民、卫生监督以及货币邮政的干预时极力反对立法强制干预。处于对国家经济的保护,政府适当限制出口商品也未尝不是一件不可原谅的事;何况为了协调市场机制国家适当的宏观调控也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必须。斯宾塞认为济贫法干涉人们济贫的同情心、导致政府腐化并且是不必要的、多余的(因为已经有了很多慈善机构,和自愿济贫的人们)但提供福利保障民生也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对教育的干预确有维护统治需要的不纯动机,也不能否定由于政府的干预而带来的教育水平提升和放任教育的消极政府行为可能带来的教育成本过高;殖民地问题上作者过多的考虑了因为武装等将本国利益转移到殖民地,却没有想到殖民地对本国政府的财产供奉和经济上的促进;至于卫生问题,政府自然也有责任推行对医师执照的管理,即便不是政府,也应该是政府授权的公共部门,自由放任对健康的危害可想而知;至于货币发行,因其信用和担保问题也需要一个权威机构来推行„„总之,现在社会背景来考虑,作者的思想有些局限。但从整体上来看一直是为自由(适当限制)原理而服务的,并且考虑到时代的不同,作者的论述已经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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