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报建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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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报建资料要求


业务受理范围及所需资料

[2008-01-22]

一、业务受理范围

根据市、区审批权限分工,负责受理:

1、区、街(镇)、村等所属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设项目定点建设用地类申请;

2、重点地段以外的区属单位修建性详细规划申请,经区分局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

3、重点地段以外且除30层以上(含30层)和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筑工程方案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位于重点地段,曾由本分局审批,现已领取房产证的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扩建、加建、改建工程方案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4、由本分局审批许可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5、在本分局申请报建、验收阶段发现的违法建设工程报本分局处理的申请;区城管大队移送本分局进行违法建设处理的案件;

6、申请人来函提出的属于本分局行政职能范围的其他业务申请。

注:“重点地段”是指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主干道临街(位于距规划道路边线50米范围内),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第一线,重点地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资料

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

3)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5)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3、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立案资料应当按照本篇顺序所列顺序编号、装订。

5、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6、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7、申请和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时提交,另一份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另行报送。 三、建设用地类业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1、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3、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5、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6、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7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8、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

4、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6、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7、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8、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9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10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1、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2、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3)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4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1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


况)

1、已取得的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并应当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坐标;

3、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4、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5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6、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1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工业集聚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3)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4、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5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申请、调整或确认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 (3)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2)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4、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3)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更名的情况)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规划设计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2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3、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4、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5、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需提供下列资料: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4、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需提供下列资料: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属用地红线重叠的应当在用地红线图复印件或现状地形图上标示重叠部分;

(2)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3、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四、城市规划类业务

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可选择性环节),需提交下列资料: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调整总平面方案时应当提交原规划方案的批复文件及附图; (4)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规划设计条件或原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4、规划说明书一份;

5、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6、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7、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 (4)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

2、规划设计条件及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文件或历次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4、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5、规划说明书、规划设计蓝图(即“总平面规划与绿地规划图”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以及总平面规划彩图各一式三份;

6、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7、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五、建设工程类业务

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其他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适用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类): 1、单位建筑工程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500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3)属原状维修工程的,需提交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 (4)1/500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建筑设计方案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建筑工程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过期的,需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 (2)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之一:

①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 ②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3)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4)绘制在1/5001/20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6)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7)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8)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建筑工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 (4)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5)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属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及各立面照片; (8)勘测成果资料验审报告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9)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10)《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11)绘制在1/500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12)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13)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绘制在1/500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建筑工程

(1)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2)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3)1/500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3)1/500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建筑工程

(1)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①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3)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许可证书; (4)调整后绘制在1/500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6)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复印件; (3)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①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调整后绘制在1/500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建筑工程

(1)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2)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复印件:


①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3)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4)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3)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

①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原《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测量图复印件; 5、绘制在1/500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6、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规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计而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3、已取得同意调整建筑设计的相关复函;

4、已批准的相关复函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6、绘制在1/500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8、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要求补充的资料;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3、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当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和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若竣工面积大于报建面积3%的,应当提交超报建面积的调查说明;

4、如曾规划验收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验收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5、《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6、工程竣工图及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七、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

建筑工程违法建设查处(包括未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情形),需提交下列资料:

1、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应当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2、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立案上报的,应当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3、个人私房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4、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的复印件,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属违法用地的,应当提交违法用地已经定性处理的资料;

5、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6、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交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7已取得《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所批准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复印件(适用于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8、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有关文件复印件(适用于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9、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复印件;

10、绘制在1/500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现场施工图或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及违法建设部分的现场照片,其中道路交通工程中的桥梁、涵洞工程应当提交竣工立面图外,其余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管线工程均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

11涉及白云山风景保护区规划控制、航线净空控制、文物保护等专业管理问题的,应当提交相应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2、租赁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13、有加层违法建设的,应当提交有相应当设计、勘测资质的单位对加层部分出具的结构安全技术鉴定书; 1419928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该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和《广州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及《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1519974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违法建设当事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违法建设所在的建筑工程高、中、低档价格各一份); 16、如违法建设单位曾更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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