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落实有关纪律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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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落实有关纪律要求的规定

为了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成果成果,结合教育系统近期查处的有关违规违纪案件,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做到高压线不触碰,底线不突破,始终保持清廉本色,摒弃观望之念、侥幸之心,自觉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局党委现重申有关纪律要求,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结合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教职工,必须要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发展上的开路人、群众的贴心人、班子的带头人。要深刻认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的生命线,全面把握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科学内涵,重学习、增自觉,知敬畏、存戒惧,勤自省、严自律,敢担当、尽责任,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表率。

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强审计监督,推行审计结果通报和公示制度,特别是要加大对领导干部离任和任中审计的力度,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对私设小金库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禁止以任何方式的公款私存行为。严格执

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要求在职教师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不得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八、严禁教师对学生体罚与变相体罚。严禁推、拉、打、骂学生;严禁摔学生的学习用品,撕毁学生书本、作业等学习资料;严禁以长时间站立体罚学生,不得令其面壁而立或站在公共场所置之不理,请到办公室的,必须由老师在场教育;严禁把学生赶出课堂,个别学生因影响上课不得不请出课堂的,必须交代其他老师帮助教育,下课后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严禁驱赶学生离校,学生到校上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责令其回家(个别因病需与家长取得联系后妥善处理)严禁罚抄作业,学生作业出现差错,原则上就错题或错误部分进行订正;严禁封建家长式的训斥学生,不得使用歧视侮辱人格、威胁恐吓学生等教育忌语,批评学生严禁影射家长;严禁以“留”体罚学生,放学后应组织学生及时离校,确需留下个别教育辅导的必须有老师在场,但时间不宜过长,不得影响学生正常的作息时间;严禁以停止考试和拒批作业惩罚学生。以上规定须严格执行,凡违反其中条款者,以体罚、变相体罚论。 九、严厉查处违规乱办班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按照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乱办班乱收费治理力度,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收取午休管理(看护费)和课后托管费。深入推进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实现“一科一辅”对于违反政策规定,存在乱收费等违规办学行为的校长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十、严格干部教师聘任程序。按照《**教育系统中层及以上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基本程序》


和《**区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聘任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聘任程序。学校教职工岗位聘任方案须经教代会(教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局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校级副职的聘任工作自本学年开始由局党委直接聘任。

十一、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学校偶发突发事件,尤其是涉及师生人身安全,如流行疫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校内外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处罚案件,师生在校内外发生的涉及刑事或治安调查处罚及违纪违法事件;各种原因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工、罢课等事件,以及在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师生出现比较严重的病情、伤情,以及出现各种原因的死亡等重要情况;师生未经学校允许,擅自未到岗到校,擅自离校、失踪时间达1天以上;学校自行组织安排的大规模学生校内外集体活动,以及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学校自行组织安排师生赴本市以外的开会、学习、培训、考察、实践等活动;学校安排基础建设、购置大宗物件以及其它直接关系到学校工作大局和影响学校形象的事件;区级以上部门主要领导、其他省市领导及教育同行来学校参加活动或学习考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来学校采访;学校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的行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情况,以及师生受到重大奖惩的情况;学校领导班子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其它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园稳定、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各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由教育局办公室统筹管理。重要事项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教育局办公室统一批转,报请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批。重要事项报告要坚持第一时间、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及时、准确报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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