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文化工业理论及与文化产业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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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文化工业理论及与文化产业的异同

文化工业

文化工业是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霍克海姆和阿多诺在《启蒙辩证法》中首先提出的,它所指的是电视、电影、收音机、书报杂志等大众媒介体系。但阿多诺却坚定地认为,文化工业不可被大众媒介概念所取代。因为把大众冠之于媒介之前,就会让人想到是大众对他们所消费的文化担负着某种真正的责任,设想它是由大众自己的偏好决定的。事实上,文化工业所制造的文化是强加给大众并让大众准备好迎接它,而大众却被蒙在鼓里,对此毫无意识。 霍克海姆和阿多诺并没有在《启蒙辩证法》中给文化工业一个准确的界定。直到1975年,阿多诺才有一个稍为明晰的说法:工业这个词不要太注重字面的理解。它是指事物本身的标准化———例如西方的、电影院常客了如指掌的那些东西的标准化,是指扩散技术的理性化,而不是严格地指那种生产过程。因此,所谓文化工业,首先指的是文化产品的标准化。现在一切文化都是相似的在垄断下的所有群众文化都是一致的,它们的结构都是由工厂生产出来的框架结构。这种从宏观上和微观上所表现的统一性,渗透了文化生产的各个方面,总是在无数的地方为满足相同的需要提供标准产品

法兰克福学派首次对现代的文化分化现象进行了分析。阿多诺将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文学艺术分为大众文化和现代主义艺术两个互不相同的部分,他用文化工业一词指代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大众文化与文学文化工业遵循商业消费主义意识形态,是按照交换原则批量生产的商品,具有标准化、齐一化的特征。由于文化消费者的需求被同质化的文化产业预先地规定了,个体的审美追求处于受操纵的状态,从根本上看,虽然消费者认为文化工业可以满足他的一切需要,但是从另外方面来看,消费者认为他被满足的这些需求,都是社会预先规定的,他永远只是被规定的需求的消费者,只是文化工业的对象。资本主义的发展成功地使经济与文化整合在一起,又利用新的媒体形式吸噬通俗文化形式,同化任何反抗的话语,从而强化了资本主义的社会控制形式,培养了衰落的无反思能力的个人。这样,阿多诺便把批判的、颠覆性和解放的功能限制在高雅的文化艺术作品中,认为卡夫卡、贝克特等人的现代主义艺术通过对现实的疏离和否定给人以希望和拯救。法兰克福学派的另一重要人物洛文塔尔进一步发挥了阿多诺的观点,认为恰恰是无反思能力的个体催发了大众文化:现代文明的机械化生产过程中,个体的衰落导致了大众文化的产生,这种文化取代了民间艺术和高雅艺术。流行文化的产品毫无任何真正的艺术特性。然而,在其众多的媒介方式中,这种文化已被证明有其自身的艺术特性:标准化、俗套、保守、虚伪,是一种操纵消费者的商品。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工业理论把大众文化的构成和功能看成铁板一块,夸大了商业消费主义无所不在的渗透力,忽视了现代文化的多元特征和读者的争斗与抵抗潜能。这种二元对立的文化概念体现了近代美学观念所暗含的等级性的价值秩序,从而导致了分析的局限性。但是大众文化的商业性及其给受众提供的虚幻满足使其无疑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法兰克福学派关于大众文化的可复制性、商业性、娱乐性和保守性的批判给后人提供了不尽的思想启迪。豪泽尔说,大众艺术媒介是现代技术最新发展的产物,大众艺术不仅用机械手段生产,而且可以在任何条件下得以复制。大众艺术作品通过电影、广播和电视传播的不仅可以被复制,而且就是为了复制而创作的。它们具有工业消费品的特征,可以归入娱乐产业的商业范畴内。

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这一术语产生于二十世纪初。最初出现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


法》一书之中。它的英语名称为Culture Industry可以译为文化工业,也可以译为文化产业。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特殊的经济形态,影响了人民对文化产业的本质把握,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看文化产业有不同的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如下: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从文化产品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角度进行界定。

事实上,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美国没有文化产业的提法,他们一般只说版权产业,主要是从文化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界定的。日本政府则认为,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属于文化产业。除传统的演出、展览、新闻出版外,还包括休闲娱乐、广播影视、体育、旅游等,他们称之为内容产业,更强调内容的精神属性。

文化产业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

一是生产与销售以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如生产与销售图书、刊、影视、音像制品等行业)

二是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戏剧舞蹈的演出、体育、娱乐、策划、经纪业等)

三是向其他商品和行业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装潢、装饰、形象设计、文化旅游等) 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从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和课题组的研究宗旨出发,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将文化及相关产业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根据这一概念,文化产业的范围为:

1 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实物形态文化产品的娱乐产品的活动,如书籍、报纸的出版、制作、发行等。

2 为社会公众提供可参与和选择的文化服务和娱乐服务,如广播电视服务、电影服务、文艺表演服务等。

3 提供文化管理和研究等服务,如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图书馆服务、文化社会团体活动等。

4 提供文化、娱乐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印刷设备、文具等生产经营活动。

5 提供文化、娱乐服务所必须的设备、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广播电视设备、电影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

6 与文化、娱乐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艺美术、设计等活动。 尽管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但文化产品的精神性、娱乐性等基本特征不变,因此,文化产业是具有精神性娱乐性的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

因此,尽管二者最初是同一事物,都强调制造与娱乐性,但在其后续发展过程中,文化产业相较之于文化工业,精神性更强,也更为优越,是当今社会所倡导的重要经济发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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