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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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

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6.04

【字 号】济人社发[2012]103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

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2103号)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零售药店: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

为公开、公正、合理地对已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零售药店开展定点工作,确保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药品服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研究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定点范围

取得《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的零售药店为定点范围。


二、定点原则

(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二)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

(三)严格条件,实行量化赋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条件及赋分

(一)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20分)。

(二)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20分)。 (三)药店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或药师以上资质的人员且自取得定点资格之日起签定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其中120分、2名以上30分,另外聘有兼职相应资质人员的5分。

(四)药店其他从业人员全部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0分)。

(五)零售药店营业许可范围没有除药品以外的项目,场所内无对外出租柜台20分)。

以上条件总赋分不低于80分,方可纳入定点。 四、申报程序

(一)拟定点零售药店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2、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证明,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或药师以上资质的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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