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业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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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本次质量管理评估的有133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其中:山西省厅直接管理的74所,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59所。经调查,山西省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所还存在很多问题,如部分鉴定所存在考核试卷打分、合分不准确,试卷装订不规范,评卷老师图省事不签全名,资料保存不完整的现象;院校鉴定所基本局限于本校学生,发挥设施设备优势开拓鉴定市场的能力不足;社会化鉴定所存在拓展市场能力强,但没有能力建立自己的技能考核场地和购置设施设备,需依靠租赁场地进行实操考核的情况;个别鉴定所存在鉴定工种数量多,行业跨度大,人员、场所、设施设备满足不了鉴定工种需要的问题;分鉴定所工作人员兼职多,专职少,人员更换频繁,导致鉴定所工作的开展及鉴定所的建设缺乏规划和连续性,工作人员对鉴定政策、业务不熟悉;没有从制度上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场所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对此,山西省人社厅提出今后凡涉及变更鉴定所名称、所长、鉴定职业(工种)、依托单位和办公地址的,必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市管所还需由市人社局签署意见,报省厅审核批准后才能变更。另外,对经质量评估不合格的7所鉴定所将予以撤销,其公章、财务专用章、许可证等同时作废,相关的`善后事宜由依托单位全权负责处理。本次经评估得分较高的40所合格鉴定所中将筛选出10所,推荐申请国家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试行)》。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


级、二级、一级)由山西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山西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在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下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颁发的证书为有效证书,由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传输上网、并进行数据维护更新。所有上网证书数据真实、可信。

第四条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与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同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互动式证书查伪服务。证书免费查询网站为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www.)和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www.)

证书查询范围为200441日以后的全部证书。2004331日以前的证书将逐步搜集整理,并陆续上网。200441日以后,凡在本网上查询不到的证书均为无效证书。

第五条 领取证书三个月后无法在指定网站查找所持证书信息,请及时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第六条 网上显示信息与所持证书信息不符,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存档表,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相应查询修正手续。

第七条 证书数据每月上传网站一次,每月15日上传上月1日至本月1日办理的证书数据;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须于每月10日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证书数据,同时报送相应的统计报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所有证书数据由承办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复核、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字确认后,由网络管--员上传到网站数据库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上传、变更、删除网站数据库中的数据。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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