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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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28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五号)

《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11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1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1128



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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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畅通与安全,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是指为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畅通与安全,向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通信光缆电缆、机房、基站、铁塔、管道线路及其配套供电设施等。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发展和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电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危害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

第七条 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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