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

2023-02-06 23:48:1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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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基础管理工作, 贯彻履行国家对于环境监测的有关法律法例, 达成企业企业下达的环境管理监测任务, 保证全企业的环境监测工作顺利进行,拟订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需要监测的污染因子实时进行评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条 有关排污单位负责对环境污染因子的监测和记录, 监测后实时向安全环保部上报监测状况; 对于突发状况应该踊跃采纳有效的应付举措。



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应成立污染源档案,掌握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向,参加重要污染事故的检查,为增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生产管理服务。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会同设施能源物质部、 质量检测中心对环保监测设施和仪器进行按期校核, 保证监测数据的正确性。 监测数据计算、查验、异样值剔除等应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第五条 环境监测点的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方法应依照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现场详细状况确立, 样点的时空散布应反应监测对象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颠簸范围及变化规律。



第六条 依据上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规范管理采样点。 成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包含采样点性质、名称、地点和编号、排污规律和排放去处、采样频率及污染因子。采样点位设置显然标记,一经确立,不得任意改正,排污单位做好采样点位的平时保护和有关记录。



第七条 采样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余原由需改正时, 需上报,经安全




环保部确认,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假如是政府看管范围内的,还需报上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采样人员一定严格恪守操作规程, 仔细填写采样记录, 严防半途损坏、被污或变质。



第九条 企业每年按期拜托有资质的环保监测部门, 负责对主要污染因子进行专业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按期对全部监测项目进行评估,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企业全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一定进行按期和不按期监测。



第十二条 环境大气监测:





a、环境大气监测主要为生产厂区环境大气监测,按技术规范要求每 季度进行一次监测。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连续监测

5 天,每日监测



三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5 小时。

2 个,并布设比较点



b、生产厂区环境大气监测布点数分别不得少于 一个。

c、监测项目:二氧化硫





d、数据办理:分别计算年日均浓度、年日均浓度合格率,按年提交 监测报告。

第十三条 环境噪声监测:





a、环境噪声主要指生产环境噪声, 测定一次。

生产环境噪声 (含设施噪声 )每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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