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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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保障游艺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经营场所的设立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运用电子技术制造,通过电子荧屏显示声音图像的设施设备,游戏者操作摇杆、键盘或者按钮而进行娱乐活动的赢利性场所;游艺机经营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运用机械原理或者机械原理结合电子技术制造,具有模拟形体动作功能的设施设备,游戏者操作形象物体而进行娱乐活动的赢利性场所。 第四条 游艺娱乐场所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总量布局规划并按照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审批;公安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治安、消防安全设施及条件的审核;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工作按照全面统筹、统一规划、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单位应先取得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核准机型机种,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县()文化行政部门在我省制定的总量控制量化指标内,根据职责及程序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及资格初审后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包括审阅材料和现场考察).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各市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各地在取得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复文件后方可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应书面抄告同级公安、工商部门及文化行政执法部门.

(三)对于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力、被新闻媒体频频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调整或停止其总量布局规划的实施。

()各市在游艺娱乐场所设立上,应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循序渐进、合理布局,既要满足当地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又要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

第六条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达到以下条件:

()西安市主城区(包括碑林、新城、莲湖、雁塔区)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经营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游戏机、游艺机台数不得少于150;西安市其它城区及咸阳、宝鸡、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市区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400万元,经营面积不得小于700平方米,游戏机、游艺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铜川、安康、商洛市区及杨凌区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经营面积不得小于600平方米,游戏机、游艺机台数不得少于90;各县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经营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游戏机、游艺机台数不得少于60台。

(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符合文化部机型机种准入要求,并经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产品。


(三)电子游戏机与游艺机要严格实行分区经营.电子游戏区域和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

(四)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居民区内以及医院、机关周围不得设立游艺娱乐场所。 ()申请开办游艺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身份证明文件;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容纳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在场所从业。 (六)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和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注册名称时,不得出现“动漫城"“动漫天地"“动漫世界”等字样。

()允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游艺娱乐场所,但中方须拥有经营主导权或中方控股比例达到51﹪以上。

第七条 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守法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不得营业。

(二)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不得设置包厢、包间或暗室.要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其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备案,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奖品,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应健康有益,并且单件奖品价值西安市不得超过500元;其它市(含杨凌示范区)不得超过300;县以下(含县)不得超过200元。

第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加强监管。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游艺娱乐场所游戏设施设备所负载的文化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负责检查场所内的标志、游戏方法说明游戏内容等是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负责对设置、变更机型机种以及电路板的准入核准和日常监管;负责对未成年人进入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查处;要依法取缔无证照游艺娱乐场所,对涉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要及时通报移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对场所治安、消防安全,赌博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和查处。负责检查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监控录像留存、保安人员配备等情况.

(三)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及对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等注册登记事项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查处;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游艺娱乐场所的查处与取缔。文化、公安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第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做好场所内安全及日常管理工作.游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安全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文明、规范、安全。

(一)须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二)要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要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场所巡查制度.

()营业期间,从业人员要佩带统一的工作标志。 第十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加强游艺娱乐场所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取缔无证照游艺娱乐场所,保障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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