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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一、概况 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共有三十五条。 (一)概念界定 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三)禁止内容 “九种地点” 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1.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四)审批程序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五)申请提交的文件内容: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6.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六)证件期限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 (七)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的规定: 1.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2.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八)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的规定: 1.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0d65d367ce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