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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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

(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收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卷烟零售户应当守法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 2.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走私烟草制品; 3.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 4.非法收购烟草制品;

5.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四)相关处罚规定:

1.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走私烟草制品:没收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处13倍罚款; 2.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没收销售的烟草制品; 3.非法收购烟草制品:没收非法收购的烟草制品。 (五)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销售非法渠道卷烟的法律责任

销售非法渠道卷烟的法律责任。销售非法渠道卷烟是指销售的卷烟不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而从其他渠道、方式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七)无证批发卷烟的法律责任

无证批发卷烟是指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 50条以上(含 50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八)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法律责任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是指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异地携带卷烟以50条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按批发价70%强制收购;情节较重的,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九)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十)公民妨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承担的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十一)买到假烟怎么办

所谓假烟,就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如有违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销售行为,可以并处罚款。因此,消费者一旦购买到假冒卷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寻求法律保护。(举报投诉电话: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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