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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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

管办法(试行)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20

【字 号】吕政发〔20201 【施行日期】2020.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吕梁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做好审批与监管的有序衔接,切实加强“审管分离”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划转到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后,由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集中行使划转事项审批权,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事中事后监管权。

第三条 审批职能划转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文件等的制定和实施职能不变;组织推动行业发展,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不变;对行业内的主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能不变。


第四条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公示、听证、招标、拍卖等特别程序和行政相对人容缺承诺、补齐等事项,承担审批的主体责任,启用统一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对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及审批结果是否合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制定或实施标准化的审批规范和审查细则,明确各审批环节工作职责,确保审批环节的公开、透明、规范。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好审批事项办理中的专家评审(论证)、现场踏勘(核查)等其他审查工作。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审批事项事后监管责任。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后,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审批事项的事后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审批决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八条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提出的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审批要求要及时处理反馈。

第九条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行政审批行为失职渎职,形成违法行政审批的,依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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