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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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管理与监督,促进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学习中心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高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有关单位所建设的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接受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的委托,根据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主办高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当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相对独立的场所和良好的教学环境;

(三)具备上网条件,配备符合开展远程教育的设施设备; (四)具备教学支持服务软件;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主办高校设置的校外学习中心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同时制定符合本校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和培养质量的校外学习中心设置具体标准。 第七条 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应当与依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校外学习中心可由主办高校自建或者委托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由主办高校自主确定,二者选一。


第九条 主办高校和公共服务体系设立我省校外学习中心,应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培养要求。主办高校和公共服务体系新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校外学习中心备案函;

(二)新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和校外学习中心设置标准等材料;

(三)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与依托单位协议书复印件;

(四)依托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用作校外学习中心办公、教学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场地验收合格的证明;

(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

第十条 对已备案的校外学习中心,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备案函和有变化项目的材料。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应当不断提高校外学习中心办学条件,完善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制定适应社会需求和人才发展需要的培养方案,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使用教材,依法严格组织考试和阅卷,并定期对所属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校外学习中心规范有序。

第十二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当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主办高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主办高校知识产权,指派专人负责维护计算机网络及其他通信设备,防止计算机病毒攻击,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设置分支机构性质的其他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中心必须在依托单位注册地开办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

第十四条 校外学习中心必须按照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的规定,组织其管理的学生在依托单位注册地集中考试。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五条 教育厅依法履行对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督职责,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


第十六条 教育厅制定校外学校中心检查制度和评估体系,根据情况对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评估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

第十七条 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省教育厅委托对本区域内校外学习中心依法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配合省教育厅做好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工作,保证本区域内校外学习中心依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范办学。

第十八条 校外学习中心经评估不合格或者抽查发现问题的,由省教育厅将情况通报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由其做出限期整改、取消其支持服务资格的决定。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831日。现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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