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一般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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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一般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般设备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的基本物资,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学校事业的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本办法所指一般设备为行政办公设备(包括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和家具(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全校一般设备实行二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一般设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一般设备计划汇总、报批、购置、发放、调拨、验收、建帐、报废、维修及收回保管等各项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一般设备(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空调除外)的维修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为二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一般设备的购置计划、帐、使用、维护等工作,有一名一般设备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一名一般设备管理员。

第三章 一般设备的范围、计划和购置

第五条 为了加强重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参照《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单价500元以上一般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500元以下一般设备按低值耐用品管理。

第六条 一般设备购置计划的提出。除与基建工程项目配套的一般设备外,其它一般设备的购置与更新计划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

1.教学楼内教室一般设备的添置、更新,属院(系)使用的教室由院(系)负责提出年度计划;公用教室,由教务处提出年度计划。

2.行政办公、科研、实验用的一般设备的添置、更新,各使用单位提出年度计划。

3.返聘教授、单身教职工公寓一般设备的添置、更新,由人事处提出年度


计划;外籍教师公寓一般设备的添置、更新,由校外事办公室提出年度计划。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于每年12月份制订出下年度一般设备购置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报设备管理处。

第八条 设备管理处每年12月份汇总并审核各使用单位的购置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按轻、重、缓、急分类编报申购计划,经主管校长审批,并报台州市财政局批准后正式形成年度购置计划。

第九条 一般设备的购置由设备管理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台州学院物资采购暂行规定》来组织实施。

第十条 设备管理处按年度计划执行采购,一般不受理临时采购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购置一般设备,须先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按以上程序进行操作。

第四章 一般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所购一般设备到校后,由设备管理处统一接收,按批准的购置计划数目分发给各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做好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与设备管理处有关人员一起填写台州学院一般设备增置单。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处设立全校一般设备一级分类、分户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一般设备验收入库后,由设备管理处在一个月内统一打印出分户明细帐给各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在分户明细帐到达一周内做好卡片、贴好标签。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把帐、物核对正确。一般设备管理员管理帐、卡,并贴好标签,一般设备使用人管理实物,做到帐、物一致。

第十四条 个人使用的办公一般设备,如校内工作变动,原则上一般设备随人走,到新工作部门不得再领用一般设备,并由部门一般设备管理人员到设备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长期闲置或多余的一般设备应及时交回设备管理处,对于调出本校的工作人员,由各单位一般设备管理员及时办理交回、销帐手续。

第十六条 一般设备原则上不出借,如临时借用,由使用单位与设备管理处协商,办理出借手续。公用一般设备不准出借。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一般设备的调拨,经双方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设备管理处批准,由双方单位管理人员共同到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八条 一般设备的维修,由各使用单位的一般设备管理员到后勤管理处


办理报修手续,填写“台州学院设备维修报告单”,经审批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维修。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的维修,由设备管理处负责。

1.教室、实验室一般设备的维修,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集中在寒、暑假维修。

2.其它地方的一般设备的维修,后勤管理处接到报修单后,组织有关人员尽快维修。

第十九条 对更换一般设备要严格控制标准,确属淘汰、破旧、无法使用等,先办理报废手续,由设备管理处负责以旧换新,并办理帐目更换手续。

第二十条 每年各使用单位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帐目核对一次,做到帐物、帐帐相符。设备管理处每年对全校范围一般设备抽查一次,将抽查结果进行公布。

第五章 一般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一般设备的使用率,避免损坏和丢失,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般设备的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1.责任心不强造成一般设备丢失的,按照一般设备原值折旧后的40%进行赔偿。

2.人为损坏一般设备使一般设备失去使用价值的,按一般设备原值折旧后100%赔偿。

3.一般设备的赔偿折旧率每年按5%计算。

第二十二条 由丢失单位或当事人填写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报设备管理处审批并确定赔偿金额,到计划财务处交纳赔偿金,设备管理处凭计划财务处的收据办理帐目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失去使用或无修复价值的一般设备,使用单位填报废申请表,由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经主管校长审批,并报台州市财政局批准后方能报废。已报废的一般设备由设备管理处统一收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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