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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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用途或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存放,便于盘点、发药。

2不同性质的药品不能混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应严格分开存放,包装易混淆的药品也应分开存放;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存放;对有温度或湿度要求的中西药品,应选择冷藏柜或阴凉库存放。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于安全的专用场所,并有防爆设施。

3.药品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以保证药品质量。对所存放的药品实施药品效期管理应将近期失效的药品标于醒目位置,并通知相应的临床科室,优先使用。

4.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

5.库存药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待验药品区和退货药品(待处理)区为黄色。药品应账物相符,毒性、麻醉、精神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方、专账、专册、专柜、加锁保管,做到每月盘点一次。

6.有温湿度储存要求的药品应按规定要求分别储存在冷藏室210℃),阴凉库(20℃以下)的库房内,防止因温湿度原因而发生药品变质。一般药品储存温度应保持≤3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


45%75%之间。应每日定时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在采取措施12小时后再复查一次,并加以记录。

7.发现药品质量有疑问应立即转入待处理区停用,并交质量管理部门审查。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在不合格品区并设红色标记。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通过质量管理部门做好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8.储存药品每月进行一次有效期检查,对有效期在12月内的药品应记录库存和用量,有效期在6个月内的药品应及时与各部门和临床医生联系,尽早使用。

9.定期检查储存药品质量并记录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应缩短检查周期。

10库存药品应定期检查,防止变质、失效、过期、霉烂。失效、过期的药品不得使用,须报经领导批准后销毁。

11.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应有防盗、防火设备。库房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非库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库房工作人员不得在库内接待外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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