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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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

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鄂政发[2005]11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2.27 【实施日期】2005.0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5)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鄂政发[2005]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大多数地方在征地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高度重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但也有一些地方随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对征地补偿费用监管不力,被征地农民安置不到位,截留、侵占、克扣、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 1 / 3








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六类地区(见附件),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不得低于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

征收其它无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其征地补偿最低标准采用该线性工程所经过的各市、州、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的平均值。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上述规定,组织国土、统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城乡差异、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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