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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5]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30 【实施日期】2015.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30日 合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细则 1 / 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公信力和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工作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的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2 / 3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17e5e84d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