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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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7.04.23 1997.04.23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

食品安全 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423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地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卫生、文化、商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地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其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之前到市、区环保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影响和“三同时”审批手续,持批准的环境影响和“三同时”审查表,方可到文化、规划、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灶具应当采用燃油、燃气或固硫煤等清洁燃料燃烧,自1998年起禁止原煤散烧;

()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及相应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并设置专门的排烟、排气烟囱;烟囱的高度


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向下水道排放烟尘、废气、废渣;

()兴办饮食娱乐企一和排放噪声的加工、修理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其界外噪声应当符合本区域环境噪声准;

()使用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干扰周围居民工作和休息;

()不得在街道两旁直接朝人行道或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确需在街道两旁直接朝人行道设置空调散热装置的,必须高于路面二米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禁止在居民宿舍楼的底层新建、改建饮食、娱乐企业;已建成或经营的应及时向市、区环保局申报登记,市、区环保局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严格限制在无市政排水管网处兴办排入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

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理肉的饮食服务企业,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使污水排放达到排污管网进水标准。

在无市政排水管网处兴办的或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饮食服务企业,必须按市、区环保局规定的限期申报,经市、区环保局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地向市、区环保局申报登记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经审查合格者由市环保局核发“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污染物排放情况有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每年核审一次。

第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此两项费用由市、区环保局统一征收,专项用于污染项目治理。

第十条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责其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市、区环保局或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理辖区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区环保局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未达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拒绝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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