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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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9.29 【字 号】合政[2002]155 【施行日期】200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2002155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区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建档案工作行为,保证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促进我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现将《〈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促进城建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的提高,根据《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城建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城建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各建设专业管理部


门、开发区及开发企业均应明确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安排必要的经费,配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抗震加固等建设工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单体建筑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同时报送该工程所在单位或小区的总平面图和室外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第五条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其开工前的原貌及竣工建筑物应摄制、拍摄相关的录像和照片,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六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建设部《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编制、整理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服务部门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帮助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收费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应不少于两套,一套报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一套建设单位自己保管。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的竣工图专用章。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编制竣工图的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前,应与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十五日前,须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对该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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