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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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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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实行规定》,结合

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第二专业考试,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二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军事学。

第三条:公共基础课的划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包括:

1、政治课: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史。

2、文化课:大学语文、经济应用文、公共外语(英、俄、日语等)、高等数学、普通物理

第四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第二专业考试,按不同对象作如下规定:

1、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专科第二专业,可免考: 1)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

2)已学过的名称相同且学分一致或高于(18--20学时为一个学分)自学考试的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

共基础课。

3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第二专业,除以上规定外,还可免考原毕业专业和新报第二专业中课程名称相同的有关课程。如:数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秘书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经济应用文写作等。

第五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免考课程的规定如下:

1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原学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和现报本科专业学科门类相同,可直接报考。原学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和现报本科专业学科门类不同,亦可报

考,但需加考该专业专科段3-4门相关课程(各专业加考的具体课程另行规定)

2、凡国家承认学历的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本科第二专业考试,可免考已学过的公

共基础课;已学过名称相同且学分一致或高于的课程。

3、具有专科毕业同等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可以直接报考与其从事工作的专业相同

或相近的本科专业。

4原毕业专业和新报第二专业中课程名称相同的有关课程可以免考。如外语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本

科段专业的公共外语。

第六条:已取得国家教委颁发的大学英语四级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段的英语

课程(英语专业除外)。

第七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并取得毕业

资格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考籍管理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者,按照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

业的毕业证书。

2、课程免考的程序分申请、初审和审批三个阶段。

3、要求免考的应考者必须在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自学考试

课程免考申请表》一式三份,交一寸照片一张(用于免考证明),并提供下列正本证明材料:

a、毕业证书;


b、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具的成绩证明(注明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数、考试(考查)成绩)。 4、课程免考申请由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本细则进行初审,合格者分别与每年的一月、七月初

将有关材料送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批。

5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每年办理两次审批手续,时间分别为春秋两次办理毕业证书之日。每次审批工作结束后,按的(市)分专业填写课程免考名册一式三份,省考办、地(市)考办、主考学校各存一份。 6、经审核批准的免考课程,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免考证明,应考者本人保存,办理毕业手续时需

交验免考证明。

7、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应考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

通知所在单位。

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中等专业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规定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布的有关课程免考规则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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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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