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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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是学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对于促进我院的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有重大意义。它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加强组织和管理,规范我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性质是:对社会各阶层从业人员进行职(执)业资格等级评定、岗位技术能力等级界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任务是:对校内外各阶层人员进行职(执)业资格和岗位技术的教育、训练、认证和鉴定。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关证书具有权威性,是从业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依据,也是从业者职(执)业能力和岗位技术能力的重要标志。各从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部门必须积极主动维护它的权威性和肩负起相关法律责任,必须遵守客观、公正、公平和公开的鉴定原则,严肃认真地履行各鉴定所站点的培训、认证与鉴定职责。

第四条 学院大力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各系部和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主动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这不仅是学院办学的功能之一,更重要地是学院办学实力的体现,是学院创立品牌的重要途经之一。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体制

第五条 学院设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挂靠在成人教育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是统管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机构,履行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职能。主持制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发展规划、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各部门申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所站点,以各部门为主。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主要精力放在宏观管理、统筹协调、考籍管理上。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依托全院教学和实训室资源,下设职业技能训练基地,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办公室,负责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具体管理业务。根据规模的扩大,可再细分职能调整内部科室。

第七条 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各系部成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机构,由一位系部领导兼管,视办学规模大、小配备若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教学管理、教学组织、考试考务管理等工作,组织落实和完成各个培训、考试和鉴定的各个环节。

第八条 我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体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以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部门为主。各专业教学计划之内的认证与鉴定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所有教学计划以外培训、认证与鉴定由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章 教学组织、招生、考务考籍管理

第九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班的培训内容、招生宣传、结业证书和鉴定证书的发放遵照《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四章之规定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教学管理、教学组织、考试安排,考务管理由承办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协助,考籍管理由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负责。承办部门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报名、编班教学、技能训练、考试考场和监考人员安排等具体工作,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协助和协调。职业技能鉴定站点的考评员由上级主管部门选聘,职业技能鉴定所在聘任考评员时应按照考评员选聘条例(办法)选聘。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开班前或开考前,应制定详细的教学和考试方案,并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必须加强过程监控,考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对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应按国家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必须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各承办部门必须设专人对每次培训与鉴定的各种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存档。尤其是报名资料、考场安排资料、监考老师和考评员聘任资料、证书发放资料等要确保收集齐全,以备各项检查和考生随时查阅。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对全院各部门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对培训与鉴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教学、训练管理遵照《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教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遵照《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成教育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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