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自印企业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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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自印企业发票管理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11.21 【实施日期】199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自印企业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61121日)



为加强自印企业的发票管理,维护发票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对自印企业的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适用于全省自印企业及申请自印的企业。

一、自印发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地地方税务局征管科()主管自印企业的发票管理。

二、对申请自印发票的企业实行资格审定制度: 凡申请自印发票的企业都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合法经营: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

2、经营正常: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至少正常经营壹年以上。 3、遵纪守法:企业遵守财经法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经营中没有发现偷税、抗税和 1 / 2








发票违章行为。

4、发票使用量大:

(1)海口地区企业发票年使用量至少1000本以上; (2)各市县企业发票年使用量至少500本以上; 5、制订完善的发 管理制度,具体有: (1)发票购领制度; (2)发票领用制度; (3)发票缴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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