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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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0.09.21

【字 号】黔价经[2000]310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制定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经[2000]310 000年九月二十一日)

省属各高等学校,各地(州、市)物价局、教育(教委)、财政局:

为适应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满足高等学校学生不同的需求,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精神,按照实际成本,结合学生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是指利用政府贴息贷款、银行贷款、学校自筹资金、引进社会资金及国家补助投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兴建的学生公寓。不含改造后的学生宿舍。

原来的普通学生宿舍和改造后的非公寓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仍按黔价经(1999)26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学年300元。

二、实行新的公寓收费标准后,各高校应妥善解决好贫困生的住校问题,对


无经济能力入住学生公寓的贫困学生,应保证安排他们入住学生宿舍。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已含学生公寓管理费(保卫、环境及公用面积卫生、公寓维修等),除统一为学生购置的被褥、枕、帐可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加发生的运杂费及损耗据实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住宿费标准。

四、学生公寓生活中所发生的电话使用费、电脑使用费、洗涤费等,须坚持学生自愿,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五、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下浮。 六、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七、住宿费的收取由学校级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全额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收取的住宿费,除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外,其余部分必须用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以保证学生公寓的服务质量。学校必须到省、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省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严格按本通知附表执行。 除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外的各地、州、市专科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及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00年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九、以上通知从二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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