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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积极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时诊断、治疗和妥善 处理职业病患者,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4 管理办法和要求 4.1职业健康监护范围包括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4.2职业健康监护对象包括 拟从事和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4.3职业健康体检包括 上岗前健康体检、在岗期间健康体检、离岗时健康体检、应急的健康体检。 4.4职业健康体检程序 4.4.1上岗前健康体检:凡拟从事新的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包括新上岗和转岗),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持证明到安全环保部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结果经专业人员审核确认无就业禁忌症者通知所在单位安排上岗,有就业禁忌症者通知所在单位另行安排岗位,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有就业禁忌症者从事相应的岗位。 4.4.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和应急的健康体检:由安全环保部统一组织。 4.4.3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办理内部退养、退休和调出手续前,需持单位证明通过安全环保部到指定医院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安全环保部根据体检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4.4.4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因职业健康体检误工按出勤对待。体检结果有安全环保部统一建档保存,并告知体检对象。 5 职业病诊断和治疗 凡疑似职业病人需进行诊断者,需持单位证明,通过安全环保部,到卫生部批准的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诊断,其检查诊断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职业病患者治疗费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已确诊为职业病患者职工,享受有关待遇。 6 职业病报告 凡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由安全环保部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并妥善保管好有关档案资料。 - 1 -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248415af25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