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92]财文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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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财政部 1992.01.21 1992.01.21 [92]财文字第10



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 (92)财文字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几年来,公费医疗经费增长过快。1990年全国公费医疗经费支出达44.21亿元,比1985年增长1.85倍,平均每年增长23.3%;人均开支由1985年的72.57元,增加到1990年的164.73元,大大超过了同期国家财政支出和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的增长速度。此外,据1990年财政决算统计,全国挤占行政事业经费的医药费开支达6.09亿元。出现这种情况,固然有医疗设备更新、物价上涨、人均寿命延长和医疗消费水平提高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但公费医疗经费管理不严、公费医疗制度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公费医疗经费增长过快,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使各级财政难以承受,而且不利于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卫生资源,保证基本医疗需要,也影响财政对农村卫生和防疫工作的财力投入,不利于卫生支出结构的合理调整,甚至还助长了医疗及药品经营中的不正之风。为此,必须通过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强化管理逐步加以解决。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在积极推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同时,必须进一步从改进现行公费医疗制度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1991年7月李鹏总理在同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公费医疗开支大量突破指标的问题不能任其发展,对公费医疗开支要逐步做到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财政和享受单位主动配合,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并适当与个人挂钩等办法。”根据李鹏总理的指示和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现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


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的办法。近几年,各地试行的各种公费医疗经费管理改革办法,都取得一定成效。但实践证明,吉林省率先实行的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的办法,效果最为显著,吉林省的人均公费医疗经费开支,一直处于全国最低水平。这一做法,得到了李鹏总理的肯定,也得到了许多地区的赞同。目前,全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了这种办法。其他地区的财政、卫生、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积极行动,争取今年内尽快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财政部门、享受单位主动配合这一行之有效的办法。

二、积极稳妥地实行医药费与公费医疗享受者经济利益适当挂钩的办法,为推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实行这一办法应注意掌握两条原则:一是要使享受者担负一定的经济责任,以达到使其增强费用观念、实行自我约束、开展自身保健、减少浪费的目的;二是要根据我国目前职工收入一般偏低的情况,与个人挂钩的比例不宜过高,并应有限额封顶。一般以门诊、住院药费的10%(最高不超过20%)、住院床费的5%为宜,其中享受医疗照顾的对象、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比例可以略低一些。要坚决制止将公费医疗经费全部或大部分包干给享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做法。

三、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可以解除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顾虑,减少公费医疗经费管理的难度,为推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地要按照保证基本医疗需要和充分考虑财力可能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一般可根据上年实际开支水平,剔除不合理开支,并综合考虑合理增长因素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加以确定。 四、采取必要的奖罚措施。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好的地区和医疗单位,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节约的公费医疗经费,全部或大部分留归医疗单位,用于改善医疗条件,改列卫生事业费或中医事业费;对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好的地区和医疗单位,在安排卫生专项经费时,要优先考虑,给予适当奖励,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对管理不好的地区和医疗单位要采取一定的制约措施,公费医疗经费超支要由医疗单位、享受单位、财政部门等合理分担,以切实加强医疗单位、享受单位的责任。按规定由单位负担的医药费用可以在单位福利基金中开支。医疗单位负担的医疗超支在收支结余中开支。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差的地区和医疗单位,财政部门要扣减其专项经费;对管理不善、浪费严重的医疗单位,还要酌情扣减其预算拨款。

五、进一步加强医疗单位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财政部门要配合卫生、物价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单位收费的管理。所有医疗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增减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各种收入必须交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坐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有关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

在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同时,财政部门还要积极配合卫生、物价部门对不合理的收费标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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