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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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障公司信息安全,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汇编整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管理处、项目部门。

第二章 人员信息数据库内容

第三条 人员信息数据库包括:人员信息数据库(包括新员工入职台账、员工离职台账、员工转岗台账)、人员招聘储备信息库等.

第四条 员工信息库内容:包括员工姓名、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出生年月、联系电话、入职时间、离岗时间、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专业、学历、签订合同时间、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调岗时间、相关离职手续办理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 新员工入职台账内容:提出申请时间、计划到岗时间、目前招聘状况、实际到岗时间、试用期时间、联系方式、试用期评价结果、是否转正、试用期间绩效等级、培训时间及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 员工离职台账内容:离职人员岗位、离岗时间、离职原因、离职手续、是否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离职后联系方式、离职人员入职时间、入职年限、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

第七条 员工转岗台账内容:姓名、原职务、现职务、原工资、现工资以及到岗日期等信息。 第八条 人员招聘储备信息库内容: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年限、薪资要求、推荐部门、推荐岗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邮箱、籍贯、毕业院校、学历、专业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员工档案管理

第九条 员工档案内容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劳动合同、转正申请、社保、离职、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学历证书及学位证复印件、公司受表彰、批评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其他人事重要信息资料等。

第十条 员工档案信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完成更新,将离职人员档案分类汇总并整理封存。

第三章 信息库的维护周期

第十一条 人员信息库维护工作于每月月底日前进行,对上月相应人员变化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二条 新员工入职台账、员工离职台账、员工转岗台账于即时成本周人员变化情况,人事部根据入职考核完成相应转正、测评、调薪手续办理等.

第十三条 人事部招聘储备人员信息应即时底完成本月人员储备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四条 以上信息由人事部招聘完成相应信息维护工作,并每月月底报经理室、行政办公室。 第十五条 人员档案整理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三章 信息安全规范

第七条 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应严格遵照《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保密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未经公司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复制公司资料,不得将公司信息、机密资料向公众展示、发行,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公司信息、机密资料或产品。

第九条 职工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盗窃、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窃取公司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人事秘密等。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

第十条 公司信息安全应要做工作密码保密,不对外提供和泄露.严防他人盗用。 第十一条 需销毁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办公室统一集中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核心技术岗位的员工,如中途离开公司,自离开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得从事与本


行业及本岗位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负责人保管信息档案资料在公司工作中接触到公司的技术秘密、关键技术及其他机密信息的,在离职后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其所熟知有关公司机密的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到保密性文件.暂时离开办公桌时,一定要把正在办理的文件翻转过来,离开办公桌时一定要将印章及机密文件锁起来.工作中不得翻阅不属于自己的文件、复印件、报告等。

第十五条 如发现违反公司保密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失密、泄密后果时,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后果严重时,公司将依法最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有权要求泄密员工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公司有权选择按下列情形计算赔偿标准:

1、泄密员工及第三方的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2、泄密员工及其有侵权行为的第三方因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而获取的全部收益.

第四章 薪资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员工对自己的薪资计算有不明之处,需向直属领导汇报或向人事主管咨询。 1、新入职员工的薪资确定由人事主管核定,经理室审批后生效;

2、薪资调整由被调整员工的直属部门部长提出,人事主管核实,经理室审批后生效; 3、薪资查阅除经理室、财务经理、人事主管、行政办公室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其它同级、上级及其他部门人员的薪资资料.直属领导可以查阅下属的薪资。

4、除公司授权人员及劳动部门外,未经公司同意,公司薪资管理的有关资料禁止任何人借阅; 5、公司有权根据入职时间、岗位性质、个人能力及工作表现情况灵活制定各岗位的薪资标准; 6、公司有权对表现优秀及特殊岗位的员工进行薪资调整,为了避免优秀及特殊岗位的员工受到同事妒忌,形成不良风气,公司有权对相关薪资调整进行保密;

7、为了防止薪资信息泄露,部门、小区、项目部在发放、核算、调整的人员工资时要做好薪资保密工作,确保薪资在发放、核算、调整过程中信息不被泄露;

8、发放到员工个人的工资条只限员工个人使用,不得向他人泄露自己薪资情况,凡故意泄露个人薪资影响员工团结者,第一次公开警告,第二次记大过,第三次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9、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或窃取公司及员工个人的薪资情况,违者按侵犯他人隐私及扰乱公司财务管理秩序处理,第一次公开警告,第二次记大过,第三次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第五章 门卡及钥匙管理

第十七条 对公司有各发放的各类门卡卡片及钥匙的管理严格按照《员工作证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类门钥匙或门卡卡片的发放严格按照使用者的不同开放使用权限. 第二九条 各类门钥匙或门卡卡片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1、各类出门卡仅限持卡者本人出入管辖范围内使用,不得外借他人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带无关人等进入公司.如因他人冒用或带无关人等出入公司而造成公司或第三方损失的,持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各类门钥匙或门禁卡仅限有出入公司管辖范围内,严禁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带领他人进入公司管辖范围类.因他人冒用或带领他人出入系统管辖范围内的,一律视作违纪行为,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如造成损失的,持卡人除承担赔偿外还应承担其他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离开公司,需到公司管辖区域、人事部管理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办理门卡及钥匙等退还手续。


第五章 调动与离职

第二十七条 内部调动至其他岗位时,在接到岗位调动通知后,应于规定的日期内依据调动程序办理好工作及资料的移交手续后才能前往新岗报到.

第二十八条 离职时,部门、管理处、项目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安排离职员工进行工作及领用物资品的移交,并填写《工作及物品品交接单》,所有移交工作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确保资料移交全面、移交后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离职人员持有公司所发工作证件的,应退还至初始领取部门。

第三十二条 离职后应严格执行并遵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退休聘用合同》的条款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所约定的条款。

第六章 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纪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处罚方式 处罚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分

1、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3、经济处分包括:罚款、扣减薪酬及津贴等

4、上述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其中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务自然撤销。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其他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不得再度录用.违纪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隐瞒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劳务关系的处以100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处以200元罚款.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公司的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部门、小区、项目部门负责人违反上述条款的,处以罚款100元,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需承担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劳务合同。触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第三十九条 普通职工违反上述条款的,处以罚款50元,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需承担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劳务合同。触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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