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档案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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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档案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档案信息,充分发挥学校档案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信息公开是指依据有关法规和既定范围,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我校档案馆保存的、可公开的档案信息,全部或部分原文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档案馆应按照的有关规定,制定开放档案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定期向全校和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及可公开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档案信息公开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馆应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的统要求,实施我校档案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学校综合部门对档案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档案馆应向社会公开学校档案信息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五条 档案馆应结合我校档案馆藏实际,划定公开档案信息范围、审核公开档案信息内容,要做到公开信息内容真实、程序规范。对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等档案信息应当及时向校内公开;对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


招生收费等情况的档案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档案信息的提供利用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公布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档案馆要根据档案信息内容和有关规定,划分和确定档案信息的提供利用形式。

第七条 档案馆要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档案馆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档案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公开档案信息不得危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秘密的;

(二)属于科技秘密或重大科技项目,公开可能导致科技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违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档案。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档案信息,档案馆应通过办公主页信息公开专栏、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以及利用校刊、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举办


档案专题展览,公开档案信息。

第十条 档案馆对学校已归档保存的规章制度、规范等现行文件,应通过办公主页及时予以公开,以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阅利用。

第十一条 档案馆应编制档案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档案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等。

第十二条 档案馆应定期组织会议,对档案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研究和规划。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1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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