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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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教职工的退休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XXXX]104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XX]1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退休年龄 (一)正常退休

1.男教职工:年满60周岁退休。

2.女教职工: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其他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

3.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提前退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指定医院证明,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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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

2.因工致残,经指定医院证明,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休手续 (一)办理时间

到达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学校在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专任教师和实验岗位教师在学期末办理退休手续(1月和7月),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在到达退休年龄但还未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不参加学校的工资改革和津贴变动。

(二)校领导与退休人员进行退前谈话谈心

学校建立校领导与退休人员的退前谈话谈心制度,校党委书记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处级干部进行谈话谈心;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与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谈心。

(三)各单位与退休人员进行退前座谈

各单位组织教职工与退休人员进行退前座谈,主动听取意见,做好交接工作安排,以确保退休人员思想稳定。

(四)办理程序

1.为保证学校工作的连续性,人事处在每年的12月份将次年内即将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各单位须告知本人并及时安排好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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